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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动态丨国基律师事务所举办涉金融领域新型犯罪前沿问题研讨会
2023-02-07
       2023年2月3日下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在第一会议室举办了涉金融类相关领域新型犯罪前沿问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特邀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立志,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二级高级检察官、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原副庭长彭晓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张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王红兵参会并交流研讨。
       国基所主任李晴川,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童靖,刑事部主任袁雪,金融部主任张长贵,刑事部副主任付钦斌及刑事部全体成员、关注研讨议题的所内外律师、实习人员参会交流、学习。本次研讨会由刑事部主任袁雪博士主持。

       会议伊始,国基所李晴川主任对本次研讨会议做了开篇致辞,首先代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对所有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当前,省内中小银行及金融机构刑事案件频发,波及范围大,涉及人员广,涉及主体众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资金中介、技术公司、用款企业、监管部门等多个关联行业。涉及金融行业法规众多且法律规定不清,造成案件办理困难。国基所刑事部针对金融领域刑事案件遇到的新型问题进行汇总,并邀请多位专家进行研讨,为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同时提升了国基刑辩的品牌影响力。

       研讨开始首先由刑事部主任袁雪博士对议题进行简要介绍,本次研讨主要围绕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产生的“通道业务”、金融业“贴息揽储”、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公司、民营企业多次使用过桥资金还旧借新后的贷款逾期等方面问题,探讨上述各环节在金融运营中产生资金亏损时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

       王立志教授表示对于信托公司开展的通道业务,特别是利用通道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更应当加强监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可能会存在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风险,应完善相关惩处机制,明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界限。资金中介是一种中间业务,其开展业务是中立性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帮助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以其对于金融机构、用款人具体涉罪行为是否明知来判断,缺乏明知的、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对于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在贷款的过程中手续、资料存在一定问题,但贷款时企业经营情况较好、担保资产充足,后因经营风险而导致贷款逾期,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教授还特别指出,理论界普遍认为在金融机构对用款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明知、没有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用款企业有欺骗行为。

       李小平检察官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分享了金融犯罪的办案心得。指出,近年来中央加强了对金融风险的防控,要求相关部门注重行业引导,继续强化金融行业特许经营制度。认为,办理金融案件时,要全面理解执行金融安全政策;确定其涉案行为的违规性与违法性;准确认定事实,严格把握证据采信要求,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界分,精确予以处罚,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外,对共同犯罪的,应区分每个人的参与程度、参与次数、造成损失大小与其参与犯罪事实的直接因果关系等。

       彭晓东庭长表示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对待金融性刑事案件的办理,更应该讲事实、依证据。对于部分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业务,若涉嫌刑事犯罪,应先查明该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同时明确社会危害性,依法决定对其采取行政或刑事处罚。资本有天生趋利的特性,对待民营企业多次使用过桥资金续贷的问题,应该看民营企业家是否有“心中装着债主、不还非常痛苦”的心态,只要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续贷等,没有挥霍,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犯罪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谨慎对单位或行业采用刑事处罚措施,对于单位违规行为首先考虑行政措施,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违法犯罪的个人以其危害性程度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张军副教授指出在追究金融领域犯罪时应注意保持一定的刑法谦抑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偏谋利性、主观犯意模糊的中介等具有帮助性质的行为,不仅要看到其对促发金融风险的消极一面,也要看到其对促进金融发展的积极一面。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综合审慎考量,不宜以帮助犯的名义轻易入罪。坚持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原则上应先考虑民事和行政责任,在穷尽这些手段之前,不宜冒然追究刑事责任。在确定罪名时,应综合系统考量,审慎对待。总之,在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之间,要维持一定的平衡,不宜过于强调某一方面。

       王红兵副教授提出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时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确实存在通谋,必须认定单位犯罪时,考虑到金融行业的发展在对自然人进行处罚时尽可能对单位从轻处罚。对于资金中介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除非该机构事前与金融机构、用款人有通谋。民营企业在贷款时有足额的抵押、担保,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当时通过审批获得贷款,后来资产缩水、企业经营不好了,最终造成银行不能完全收回贷款,属于市场风险,这个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如果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问题,且抵押、担保虚假,应当构成骗取贷款或者贷款诈骗罪。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如其明知,表明银行没有被骗,用款企业不构成犯罪。在担保财产充足的情况下,是否使用过桥资金都会造成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刑事部副主任付钦斌律师表示金融刑事案的落脚点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违反国家、行业规定,对于能够适用行政处罚的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至于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危害性较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应该对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部主任张长贵律师表示讨论金融案件首先要考虑金融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银行业贴息揽储,对于资金中介是否应当承担共犯责任,应依据证据查明资金中介的明知程度,明确其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只是知道企业贴息,而对金融机构、用款企业具体行为不知情的,不宜按刑事犯罪处理。
       自由研讨阶段,在场律师纷纷结合自己在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发言,并向与会专家请教了自己在办理相关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与会嘉宾对上述问题详细解析,参会人员表示受益匪浅。
       最后,国基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童靖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发言,针对本次研讨进行概括,研讨重点为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认定、银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论与实践认识、银行贷款中的“借新还旧”的行为定性,各位专家学者都进行了全面、深入、详尽的阐述和分析,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学习新知识,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司法机关推进相关案件进程,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本次研讨会与会嘉宾对问题分析鞭辟入里,现场气氛高涨,参会人员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对律师办理相关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指导价值,对进一步提升律师办理金融类刑事案件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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