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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国基所李晴川主任对本次研讨会议做了开篇致辞,首先代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对所有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当前,省内中小银行及金融机构刑事案件频发,波及范围大,涉及人员广,涉及主体众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资金中介、技术公司、用款企业、监管部门等多个关联行业。涉及金融行业法规众多且法律规定不清,造成案件办理困难。国基所刑事部针对金融领域刑事案件遇到的新型问题进行汇总,并邀请多位专家进行研讨,为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同时提升了国基刑辩的品牌影响力。
王立志教授表示对于信托公司开展的通道业务,特别是利用通道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更应当加强监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可能会存在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风险,应完善相关惩处机制,明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界限。资金中介是一种中间业务,其开展业务是中立性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帮助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以其对于金融机构、用款人具体涉罪行为是否明知来判断,缺乏明知的、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对于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在贷款的过程中手续、资料存在一定问题,但贷款时企业经营情况较好、担保资产充足,后因经营风险而导致贷款逾期,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教授还特别指出,理论界普遍认为在金融机构对用款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明知、没有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用款企业有欺骗行为。
李小平检察官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分享了金融犯罪的办案心得。指出,近年来中央加强了对金融风险的防控,要求相关部门注重行业引导,继续强化金融行业特许经营制度。认为,办理金融案件时,要全面理解执行金融安全政策;确定其涉案行为的违规性与违法性;准确认定事实,严格把握证据采信要求,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界分,精确予以处罚,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外,对共同犯罪的,应区分每个人的参与程度、参与次数、造成损失大小与其参与犯罪事实的直接因果关系等。
彭晓东庭长表示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对待金融性刑事案件的办理,更应该讲事实、依证据。对于部分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业务,若涉嫌刑事犯罪,应先查明该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同时明确社会危害性,依法决定对其采取行政或刑事处罚。资本有天生趋利的特性,对待民营企业多次使用过桥资金续贷的问题,应该看民营企业家是否有“心中装着债主、不还非常痛苦”的心态,只要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续贷等,没有挥霍,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犯罪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谨慎对单位或行业采用刑事处罚措施,对于单位违规行为首先考虑行政措施,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违法犯罪的个人以其危害性程度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王红兵副教授提出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时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确实存在通谋,必须认定单位犯罪时,考虑到金融行业的发展在对自然人进行处罚时尽可能对单位从轻处罚。对于资金中介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除非该机构事前与金融机构、用款人有通谋。民营企业在贷款时有足额的抵押、担保,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当时通过审批获得贷款,后来资产缩水、企业经营不好了,最终造成银行不能完全收回贷款,属于市场风险,这个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如果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问题,且抵押、担保虚假,应当构成骗取贷款或者贷款诈骗罪。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如其明知,表明银行没有被骗,用款企业不构成犯罪。在担保财产充足的情况下,是否使用过桥资金都会造成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刑事部副主任付钦斌律师表示金融刑事案的落脚点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违反国家、行业规定,对于能够适用行政处罚的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至于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危害性较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应该对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