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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院首届论坛——“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理解与适用”在国基学术交流中心举行。河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院(下称“国基刑辩研究院”)院长刘德法教授,郑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基刑辩研究院学术院长王立志教授,河南省检察院原二级高级检察官、国基刑辩研究院客座教授李小平,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原副庭长、国基刑辩研究院客座教授彭晓东等多位省内刑法学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参加论坛,共同探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律热点问题。论坛由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基刑辩研究院执行院长童靖主持。
一、专家云集:权威解读监察法核心议题
论坛上半场,四位主讲嘉宾依次围绕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以深厚的法学积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现场听众呈现了一场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价值的学术盛宴。
国基刑辩研究院院长刘德法教授重点剖析了监察法中的行贿人问题,就行贿人的留置、自首立功、对行贿人的处理、行贿人出罪等情形提出了独到见解,并着重阐述了在监察法框架下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制与认定难点。
国基刑辩研究院学术院长王立志教授聚焦新监察法留置措施的法律问题,深入浅出地解读了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规范及权利保障,为实务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国基刑辩研究院客座教授李小平从证据规则出发,辨析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关键问题与实践提示,强调监察法与刑诉法“程序虽不同但证据应一体化”,为证据认定提供了专业指导。
国基刑辩研究院客座教授彭晓东通过以往办理的案件,聚焦监察调查中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审查规则、自首问题的认定以及从宽处罚建议在实践中的运用逻辑。
二、思想碰撞:八位专业律师共议热点难点
论坛下半场进入与谈环节,八位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围绕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主任、国基刑辩研究院研究中心主任袁雪博士围绕涉案财产处置这一热点问题,详细解读了受贿罪涉案财物处置、渎职犯罪财产损失处置、追赃挽损机制、退赃退赔范围界定等实务要点。他特别强调,在追赃挽损过程中要注重程序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律协刑事风险防范委主任薛少卿律师对监察法涉财物条款进行了专业解读,结合典型案例,详细讲解了查询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的法律适用及操作规范,为实务工作提供了参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中心副主任李云华聚焦行贿犯罪违法所得追缴问题,她结合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系统梳理了不得没收、追缴与案件无关财物、善意取得、主动上交财物等情形的处理规则,为相关实务工作厘清了思路。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主任、国基刑辩研究院刑民交叉研究中心主任付钦斌律师分析了新监察法背景下律师发挥作用的可能性,他指出,虽然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介入受限,但仍可通过“间接介入”方式发挥作用,并就初核证据的效力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主任、国基刑辩研究院证据研究中心主任谢建宏律师结合新监察法,谈了言词证据在司法中的运用,他通过结合自身把握言词证据办案的经过,强调言辞证据收集审查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针对性建议。
全国律协合规委委员、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河南省律协职务犯罪委副主任冯振国律师深入分析了新监察法对律师业务的影响。他指出,强制措施的变化既带来挑战也蕴含机遇,律师应当积极整合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团队,形成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复杂案件需求。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部主任、国基刑辩研究院疑难案件论证中心兼培训中心主任王佳红博士重点解读了新监察法权力制约权力的规制程序。她通过剖析内部审批程序、外部监督体系等制度设计,揭示了新法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的重大突破。
河南省律协刑诉委副主任、国基刑辩研究院咨询中心主任胡大宽律师从政治与法治结合的角度,阐述了监察法修改对刑事辩护律师带来的机遇及风险挑战。他认为,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既要不忘初心坚守法律底线,也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会议总结
最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作会议总结发言。他强调本次论坛紧扣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核心条款和实务问题,内容覆盖证据规则、程序保障、强制措施、财产处置、职务犯罪辩护策略等关键领域。深入探讨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面临的挑战以及律师的应对之道,在理论探讨的同时解决实务中的难题,极具指导价值。李晴川主任希望国基刑辩研究院在推动河南刑辩业务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贡献。
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为河南刑事法律界同仁提供了深入学习和交流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宝贵机会,更展现了国基刑辩研究院在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与会专家们的真知灼见,对于提升律师办理监察相关案件的业务能力,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协调,推动法治进步,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