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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律师:李俊凯  2019-07-01

内容摘要:劳动仲裁制度本身在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存在,只是我国的劳动仲裁在产生和演变过程中融入了自身特色而“独树一帜”,其同时带有行政色彩,也具有司法色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市场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正确解决这类纠纷,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责任。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使某些劳动争议变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本文通过对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不良衔接问题的研究,探讨解决劳动争议的新途径,新思路,希望从而引起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逐渐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现行的劳动法,使新形式的劳动争议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民事诉讼 脱节 合理衔接

基本案情:黄玉斌(化名)自200511月到河南江山大学(化名)餐厅工作,每天早晨六点上班,晚上七点半下班,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学校也未安排补休,寒暑假随学生放假而放假,其20149月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149月,学校因搬迁新址与黄玉斌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各项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玉斌向郑州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河南江山大学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36000元,休息日双倍工资45650元及工作日加班工资34500元。郑州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裁决河南江山大学向黄玉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休息日双倍工资45650元,工作日加班工资34500元。黄玉斌不服郑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裁决结果,向金水区人民法院就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江山大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6000元。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决河南江山大学向黄玉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6000元。河南江山大学未自动履行判决,黄玉斌向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水区人民法院仅执行了赔偿金36000元,工作日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双倍工资因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效力而无法执行。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呢?下面做具体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与诉讼这两种法律程序能否无缝衔接将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裁决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所列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仲裁裁决因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之后仲裁裁决即不能被申请强制执行。

一、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环节常见问题。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者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绝大多数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用人单位仅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若干元。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在仲裁裁决结果为用人单位履行多项给付义务时,必将导致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而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裁决内容因裁决书不发生效力,而无法得到执行。

在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一方不服而起诉时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只是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时只将不服的部分仲裁裁决内容列为诉讼请求,法院固然也只是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论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部分事项因裁决书不发生效力而变为一纸空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未起诉部分的裁决事项也因裁决书不发生效力而失去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并不完善。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及民事诉讼“不诉不理”基本原则的制约下,劳动者容易陷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局面。特别是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对裁决结果并无异议因而未起诉,用人单位因对多项裁决内容中的某一项不服(如经济补偿金),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而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上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之外的其他仲裁裁决内容并无异议,判决生效之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时,若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则陷入没有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的困境,因为仲裁裁决因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发生效力,而法院判决书只对起诉内容进行了判决。这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问题。

不仅仅是当事人对上述问题容易产生误解,少数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犯错,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虽起诉立案时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为原、被告),做出一份判决书。而有的法官却错误地将两案分开审理并做出两份判决书,更大的错误是判决结果存在冲突。举例说明,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3000元,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请求判决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不服起诉请求判决支付加班费10000元,法院错误地将两案分开审理,且两份判决书均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3000元”,显然两份判决完全重复,其审理程序违法。

二、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内容的表述及范围的确定。

仲裁裁决若支持劳动者一方的请求,裁决结果一般表述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加班费等)若干元。若当事人不服,则用人单位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应表述为“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加班费若干元”;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应表述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加班费若干元”,其他的请求依此类推。

若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均不起诉,则仲裁裁决书生效,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则应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范围应引起足够重视。

1.若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数项给付义务,劳动者仅对其中部分裁决内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务必注意要将所有的仲裁请求同时列为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起诉时,往往认为对其他的裁决内容并无异议而未起诉,导致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的项目。导致的后果是本来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请求,因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效力而失去了执行的依据。因此,劳动者若仲裁时有多项请求,即使只对部分仲裁结果不服,起诉时也务必将仲裁时的请求全部列为诉讼请求。

2.若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数项给付义务,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其诉讼请求项目少于裁决的内容,如果仍在十五天的起诉期限内,劳动者也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将裁决的事项均列为诉讼请求。如果劳动者对裁决无异议,在十五天的期限内未起诉,知道用人单位起诉时已经超过起诉的期限,劳动者的权益又将如何保护?则是法律的空白

三、几点建议

1、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如果有多项仲裁请求,不管是对单项仲裁请求不服还是对多项仲裁请求不服,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候应将所有仲裁请求列为诉讼请求。

2、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有多项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后,即使申请人对仲裁裁决结果满意,也应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申请人只需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即可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被申请人也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该案合并审理。

3、对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请求可能导致的后果。发现被申请人仅对部分仲裁请求不服提起诉讼,应通知申请人也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如法官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包括已被裁决所支持的项目,应充分释明,并允许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以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审判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以弥补因法律制定空白给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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