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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敢于向校园霸凌说“不” —— 段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律师:张 伟 王迎宽  2024-11-25

要敢于向校园霸凌说“不”

—— 段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张    王迎宽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审级:一审

原告:马某某

被告:段某某(委托人)、郑州市某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审判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长期校园欺凌导致受害者因对施暴者反击引发的校园伤害案 件。本案原告与被告段某某均为郑州市某小学学生,且为同班同学。2023年2 21日,在体育课跑操时,被告段某某对原告裆部部位进行踢踹,原告被送 医救治后,经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睾丸挫伤,住院进行左侧睾丸附件切除手术,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定原告外伤致左侧睾丸损伤构 成十级伤残。

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段某某、郑州市某小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医疗费、护理 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数十万元。

三、各方观点

1.原告观点

伤害事故发生至今,被告段某某父母不但未进行赔偿道歉,甚至推脱责 任,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州市某小学在原告学习期间未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且在事故发生后消极应对,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被告段某某观点

第一,原告长期欺凌被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第二,学校对长期存在 校园欺凌,未尽到有效的教育管理职责,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对原告的处 置不当。

3.被告郑州市某小学观点

根据当时上课老师反馈和视频回放,段某某是从侧面踢了原告马某某, 并非起诉状上表述的踢马某某裆部,且从事发视频中可以看到,上课老师及 时发现了打闹现象,对段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询问了马某某的身体情况。 至于原告马某某起诉状中提到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并消极应对家 长诉求,校方是不认可的。学校一直对学生安全教育非常重视,已尽到相应 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被告保险公司观点

      在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 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若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 责任,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代理思路及观点

本案并非一起普通的因同学间嬉戏打闹引起的意外事件,而是因长期校 园欺凌未及时妥当处理而引发的一场伤害案件。

结合案件事实和诉前掌握的证据,代理律师在本案开庭时提出以下代理 观点:

1.原告是其本次受伤事件的过错方和矛盾制造者,且对被告存在着长期 欺凌行为,在本案中存在着严重过错及重大责任;

2.原告家长以上极不合理且傲慢处理问题的方式不但没有解决矛盾,反 而加重了原、被告之间的仇恨,亦存在过错;

3.原、被告所在学校作为学生的第二个家,在面对原告对被告长期的校 园欺凌时,未严格按照学校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未尽到最 基本的教育、管理职责,亦未向被告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均是 导致本案原、被告之间矛盾激化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民法典》相关规 定,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学校在本次原告受伤后,作为现场管理和责任人,对原告伤情未及时 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置方式将原告送去医务室处置或拨打医疗救助电话,亦 未及时通知双方家长,而是继续让原告参加体育课并剧烈运动,是原告本次 伤情加重并导致伤残的重要原因;

5.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及各方面发展不成熟,在面对问 题是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去做出正确选择,被告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和本能反应 才想原告进行反击。

综合以上原因,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即使 认定被告承担责任,责任比例最多也不应该超过20%

 

裁判理由及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段某某之前早有纠 纷,被告家长曾向班主任进行过反映。原告马某某、被告段某某作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对与同学之间产生的矛盾不能妥善解决,只 能求助于学校及家长,而被告郑州市某小学在发现学生之间存在问题时并未 及时处理、正确引导,亦未采取适当措施化解矛盾,导致了学生之间矛盾加 深,且本次伤害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体育老师及班主任得知后,亦未及时 送医诊疗、通知家长。郑州市某小学在本案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导 致原告马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其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郑州市某小学承担80%侵权责任,被告段某某的监护人承担 20%侵权责任。

郑州市某小学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体会

代理律师搜集到了在校期间被告段某某被原告殴打受伤的照片、被告母 亲与班主任通话录音及短信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原告自身对被告长期存在着 校园欺凌、欺辱行为,原告家长极不合理处理问题的方式、学校和班主任未 尽到最基本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合理的处置伤情的方式,均是此次造成原 告伤害的重要因素,这也是法院最终认定段某某法定监护人仅承担20%责任的关键。

“校园欺凌”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和敏感话题,近年来,校园欺凌事 件频发,尽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措施,但校园欺 凌依然屡禁不止,社会环境影响、学校管理不善、学生个体因素均是校园 欺凌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学校管理不力是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最重要原 因。一些学校对校园欺凌事件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也 缺乏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这些都会让校园欺凌事件在 学校内滋生和蔓延。

本案也正是因为学校未能及时处理原告长期对被告的欺凌行为、导致 原、被告矛盾不断激化发生的一场悲剧,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学校在本案中承 担主要责任。通过本案我们也应该发现,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理。

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案件结果得到当事 人极大认可,更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 时,我们应该采取科学、公正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仅要对施暴者进 行惩罚,还要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帮助,对家长进行教育和引导,学 校也要加强管理,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当负起应尽的管理职责。只有通过多 方面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的身心健 康和校园安全。


 律师简介

张伟律师

张伟,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自2002年执业以来,始终秉承 “诚信、勤勉、优质、高效”服务理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成立了国基律所校园法律事务部,紧紧围绕学校和校园师生的 法律需求,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在校园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丰硕 的成果。先后担任河南大学、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科技馆、河南艺 术职业学院、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等多家 单位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校园法律服务经验。

 

王迎宽律师

王迎宽,大学本科学历,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校园法律事务部成 员。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 先后为河南大学、河南省科学技术馆、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多家 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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