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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现象看本质 —— 李某翠、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律师:张迎召 高慧敏  2024-11-25

透过现象看本质

—— 李某翠、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承办律师:张迎召  高慧敏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级:一审

原告:河南腾某汽车公司

被告:李某翠(委托人)、徐某(委托人)、易某勇、苏某省、张某 敏、张某峰、河南品某公司

审判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被告张某峰欲在被告河南品某公司(下称品某公司)处购买保时捷卡宴 车一辆并办理分期付款,经过被告徐某(委托人)、李某翠(委托人)、易 某勇的层层介绍,2021年7月14日,张某峰与原告河南腾某汽车公司(下称腾 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订单》及《购车分期付款代理协议》,双方约定:腾某公司为张某峰提供向工商银行申请汽车分期购买服务,张某峰同意将申 请分期的透支金额扣收后支付给腾某公司。同日,张某峰向案外人中国工商 银行申请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总金额为426360元。

以上合同签订后,腾某公司先行向张某峰垫付贷款,垫付贷款途径为通 过易某勇、李某翠、徐某支付至车商品某公司账户,品某公司收到车款后, 将案涉车辆过户给了张某峰。在腾某公司垫付贷款的过程中,李某翠扣除 300元抵押费;徐某收取960元返利及车商品某公司向其支付的返利合计16095 元;品某公司收取7000元返利。

此后,张某峰向工商银行申请的贷款并未审核通过,银行也未放款至腾 某公司,因此腾某公司不同意再为张某峰购车垫付车款,遂向各个中间人主 张还款。徐某在收到品某公司以及案外人代张某峰支付的合计329835元后, 转给李某翠33万元,并备注为退还张某峰车款。李某翠收到徐某转款后,本 应按照此前垫付车款的打款顺序再转给易某勇,由易某勇转给腾某公司,但 因回款业务由腾某公司的员工苏某省负责,其要求李某翠将收回的款支付至 其指定的张某敏账户。2021年10月2日,李某翠按照苏某省要求向张某敏银行 账户转款25万元,并备注退还张某峰车款;2021年12月21日,李某翠按照苏 某省要求又向其指定的吴某东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备注退还张某峰车款。

因原告腾某公司未收回全部垫付款,因此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某、李某 翠、易某勇、苏某省、张某敏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腾某公司追加张某 峰、品某公司为被告。

三、各方观点

1.原告腾某公司观点

要求各被告按照不当得利共同偿还303560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7000 元等。

2.被告徐某观点

徐某并非腾某公司与张某峰之间的借款合同的主体,没有向腾某公司还 款的义务;腾某公司与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存在不当得利法律 关系;徐某已经履行完毕协助办理分期付款义务,徐某有权收取腾某公司支 付的960元返利。

3.被告李某翠观点

李某翠按照腾某公司的指示,将张某峰的35万元还款分两笔向腾某公司 转付,没有扣留任何款项,也不存在任何获利,不应向原告支付。

4.被告品某公司观点

品某公司收到了垫付的案涉购车款38万元及22300元的贷款利润,但因分 期贷款业务并未办理成功,遂仅扣下7000元费用后向被告徐某退回了其余的 返利15300元;已经收到了被告张某峰37万元的车款,被告张某峰尚欠1万元 车款。

苏某省、张某敏、张某峰未出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代理思路及观点

因本案同时接受两个被告的委托,因此本案代理词以委托人徐某及李某 翠的立场分别进行了论述:

一、以徐某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本案腾某公司与谁成立了什么法律关系的问题。

       腾某公司与张某峰另外成立了事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即出借人腾某公司向借款人张某峰提供借款403560元用于支付案涉车辆尾款及汽车附加费, 张某峰通过工商银行向腾某公司偿还借款。在这个借款合同中,腾某公司已 经履行完毕向张某峰提供借款的义务,张某峰也使用此借款成功购买了案涉 车辆,实现了借款合同的目的,那么该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应当由借款人 张某峰向腾某公司承担,腾某公司应当以借款合同为依据向张某峰主张还 款,徐某并非腾某公司与张某峰之间的借款合同的主体,没有向腾某公司还 款的义务。

2.徐某是否与腾某公司成立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在张某峰向腾某公司还款的法律行为中,徐某仅按照张某峰的还款意愿 转交还款,腾某公司与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3.徐某是否有权收取返利的问题。

腾某公司与张某峰的分期付款代理协议已经签订完成,徐某已经履行完 毕所有的协助义务,徐某收取腾某公司支付的960元返利于法有据。

二、以李某翠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李某翠按照苏某省的指示分别向“张某敏”、“吴某东”银行账户转账是

否视为支付给腾某公司的问题。

李某翠按照腾某公司员工苏某省的指示,将张某峰的35万元还款分两笔 向腾某公司转付,没有扣留任何款项也不存在任何获利,腾某公司也已经确 认李某翠转付了张某峰的35万元还款。

2.假设苏某省与腾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苏某省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 题。 

首先,在办理张某峰的分期付款业务及后期向张某峰催要欠款时,苏某 省负责该笔业务的签订,并根据腾某公司的委派直接向张某峰催要欠款,要 求李某翠等人配合腾某公司向张某峰催要欠款。

其次,腾某公司员工苏园园在2022年分别向徐某、李某翠核实张某峰的 还款情况时,表明确认李某翠已向腾某公司转付35万元,但其中25万元由其 内部员工苏某省拿走,剩余10万元公司已确认收到。

上述苏某省代理腾某公司办理张某峰分期付款业务时从事的所有法律行 为,均能够让李某翠相信苏某省拥有腾某公司的代理权,并基于对苏某省拥 有代理权的信赖,向腾某公司进行转款。

 

裁判理由及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易某勇的转款直到徐某付 给被告品某公司的款项,加上被告品某公司出售车辆给被告张某峰的事实, 能够证明本案原告公司向被告易某勇所转款项系垫付被告张某峰的车款。那 么,首先确定本案所涉转款系原告为被告张某峰垫付的购车款。原告主张案 涉转款系不当得利依据不足,原告不再同意为被告张某峰购车垫款,因合同 解除,各方当事人负有对应返还的义务。根据庭审中各方认可的行业规定和 业务流程,即如果发生业务做不成要退款的情况下,从哪收款应从哪返还款 项,除非有特别指令,如果有特别指令就按照特别指令来返还款项。本案中 除了被告张某峰依合同相对性应向原告退款外,其余相关被告也应依据行规 逐级退还款项。本着一事一案,一案通办的原则,在各退款环节中各经手人 之间的扣款、提成、返利、垫付款,有相应持有人据实予以返还。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腾某汽车公司 购车款1万元;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腾某汽车公司返 16095元;

三、被告张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腾某汽车公司 购车款25万元;

四、被告河南品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腾某汽 车公司购车款4万元、返利7000元及手续费165元:

五、原告河南腾某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李某翠 19700元;

六、驳回原告河南腾某汽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首先,本案涉及到当下出现法律问题较多的二手车交易及贷款,作为购 车人的目的只有购买汽车及申请银行贷款,但是因二手车行业存在诸多行业 惯例,因此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是错综复杂。在整个买车及贷款的流程 中,存在购车人、车商、中介、代理贷款公司以及放贷银行等众多法律主体 及法律关系,而如果存在代理贷款公司先行垫付购车款后银行未实际放贷的 情况,那么代理贷款公司与购车人又实际产生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毋庸置疑,该法律关系中,还款义务人应当是购车人,但在实践中,因 中介一手操办,购车人实际上对银行是否贷款以及代理贷款公司的存在均处 于完全不清楚的情况,因此购车人实际提走车辆后,不还款的风险极大。本 案中原告腾某公司作为代理贷款公司,实际十分清楚真正的还款义务人应当 是购车人张某峰而非是中间的中介。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多次向原告 律师询问其要求我方委托人返还购车款的法律依据为何,其均回答为不当得 利,在代理人向法官陈述中介李某翠及徐某与原告腾某公司并不构成不当得 利后,法官也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向原告律师说明其主张以不当得利要求中介返还车款是错误的。在本案判决书中,法官也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并进行论 述。

其次,本案最值得反复研究的点为判决第5项:“原告腾某公司向被告 李某翠返还19700元”。因李某翠并未向法院提起反诉,法官在被告没有反 诉的前提下超越诉求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这十分超出代理人及委托人李某 翠对判决结果的期待。判后本律师与本案法官沟通,询问该项判决的依据, 法官给出了“穿透式判决”的答案。“穿透式审判”是把哲学上“透过现象 看本质”的思维方式运用到司法办案当中,体现能动司法,具有破除“机械 司法”、实质化解纠纷、避免“程序空转”的司法功效。运用“穿透式”思 维,穿透条文字义、穿透表面合意、穿透表面证据或穿透诉讼请求,准确把 握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准确认定真实法律关系,根据公平正义法治原则,作 出体现实质公正的裁判结论,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 统一,在个案中矫正秩序价值与实质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 效果相统。但穿透式审判是一种例外的、个案的矫正方法,应以“实质公平 正义”法治精神为边界,若过度适用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


 律师简介

张迎召律师

张迎召,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武汉大学,河南国基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主要法律领域:公司法律事 务、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工作严谨,思维缜密。自2013年执 业至今,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类型案件。

 

高慧敏律师

高慧敏,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自2021年开始在河南国基律 师事务所工作,实习时期跟随指导老师张迎召律师办理多起民商事诉 讼案件、刑事案件等。自执业以来,致力于民事合同、侵权纠纷、家 事纠纷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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