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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域下网络新媒体的法律规制
律师:林东  2019-07-01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网络新媒体正凭借自身的迅速性、包容性和互动性的传播优势,满足人们广泛性、多元化的需求,并积极促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进步发展。科技为网络新媒体的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动力支撑,同时,网络新媒体的创新性特征也为立法规范、社会治理不断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充分认识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构建规范有序地管理体系,引导和推动网络新媒体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新媒体;科技创新;社会治理;法律规制


一、网络新媒体:社会进步的推动者

在当今信息科技时代,网络新媒体突飞猛进的发展既是传媒领域中的一场变革,也是科技进步的一种重大表象,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一种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网络新媒体是一种以电脑、电视机、手机等为终端,数字化、多媒体的信息传播媒介。“它是信息科技与媒体产品的密切结合,代表着媒体传播业的趋势和方向”,科技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并推动着网络新媒体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1、 网络新媒体丰富了社会治理的途径与模式,提升了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公众参与是保障民主的重要前提,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参与表达诉求能够不断影响国家权力体系构建的民主化进程,完善公权力力机构的运行方式,也有利于强化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责任。“政治参与扩大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政府政务的公开透明,需要与社会公众加强互动沟通。而公众参与的拓展须有赖于参与途径、参与平台的不断完善;显然,网络新媒体丰富了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途径与模式。例如,网络新媒体对我国构建阳光政府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互联网+政务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电子政务工作的推进,尤其是政府网络平台的建设,以及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等制度。“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了政务的透明度、公共服务的质量与行政办事效率,通过“一站式政务职能导引平台”、政府信息网络等媒体平台,不仅促进了阳光政府的建设,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也拓宽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和民意表达渠道;在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同时,实现了公民对政府活动的多样化监督,拉近了政府与群众的距离,推进了政治民主的良性互动。

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有力地推动着依法治国的战略进程。在2003年的“孙志刚案”中,适逢我国互联网媒体刚刚兴起。在这一起事件中,网络新媒体快速、互动方式的报道介入,使社会舆论对收容遣送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在事关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立法层面上,最终导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2013年的“唐慧案”中,网络新媒体让公众社会在面对唐慧母女的不公遭遇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审查,使已存在五十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得以废止。诚然,上述收容遣送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与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息息相关,但这与网络新媒体广泛性、迅速性、互动性的优势介入是密不可分的。网络新媒体在立法与民主的融合上搭建了一座桥梁,这座桥梁为广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国家立法提供了一种全新、立体的信息渠道。此外,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新媒体以其显著的技术优势不断地融入其中;例如,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庭审直播,互联网法院建设以及网上立案等等,在借助网络新媒体高效便民功能的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司法透明与司法监督。我们还应看到,这些司法实践领域中的创新与改善,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地接触到法律的普及,比如山东“于欢案”“花臂男案”,网络新媒体以其特有的便捷方式让全社会加入了一场场的法律大讨论,达到了普法教育的社会效果。

2、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产业,网络媒体正影响改变着众多的传统经济模式。随着科技创新与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互联网+”产业模式的提出,“互联网+”模式的新兴经济形态正推动着物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等网络技术在传统产业上的应用。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因其对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的渗透改变,其自身业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经济产业,并具有着无可限量的发展前景。比如,网络教育的兴起既打破了受教育时间、地点的限制,又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还激发了社会公众的思想讨论与观念碰撞。网络新媒体改变了文化传播的方式,增进了不同地域、层次间的交流,促使了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同时,网络新媒体技术还催生了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网络消费娱乐、网络投资理财等各种线上娱乐媒介不断涌现,网络游戏与网络金融产业蓬勃兴起。而基于网络媒体平台嫁接所涌现出的滴滴出行、摩拜单车、UU跑腿等一大批网络经济品牌,正在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动能。

二、网络新媒体对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挑战

网络新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在文化传播方式上的大变革,给政府管理的模式带来了新变化,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我们应不仅看到网络新媒体给现代社会诸多领域所带来的积极影响,还应该看到其在社会管理与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予以客观深入地剖析。

1、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双刃剑”,“公共领域首先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他们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对国家活动进行民主的控制。”网络新媒体作为一个互动性、开放性的公共平台,提升了公众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话语权,为公众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监督方式,但是我们应看到,网络信息的极速传播赋予了公众舆论瞬息万变的特征和极大的渲染力,其开放性和包容性也容易导致公众舆论泛娱乐化、非理性化和情绪化,会很大程度上导致公共权力受制于盲目、易变和偏执的群众舆情影响,降低了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扰乱社会发展的稳定秩序。

“互联网具有技术的政治性,但是它的政治性是政治环境所决定的”。显然,网络新媒体虽然赋有创新技术的优势,但其对社会治理所产生作用与影响还须考虑到政府对新媒体的治理态度。当前,网络新媒体扩展了文化传播的渠道,促进了文化发展的多元化,其已然突破了通讯传播介质的界限,在社会文明传播过程中成为一种新的文化现象。但“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所以,要让网络新媒体充分发挥对我们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也需要在其发展和应用中不断确立相应地规则“尺度”。例如鉴于网络信息的不对称和网络新媒体的趋利性特点,也或出于博人眼球、增加关注度为目的而编造传播虚假消息、网络谣言的,应从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底线方面予以合理规范。

2、新经济模式中网络媒体法律调整的缺位;作为一种全新经济模式的网络媒体,由于其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特征,也极易成为各种违法活动“藏污纳垢”的场所,很多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实施违法交易,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比如,利用公共开放的网络公共平台,对他人的网络知识产权包括域名、网址、数据库、应用软件以及图片、文字、声音等作品进行侵犯;使用虚拟的网络身份,通过QQ群、微信群、论坛、火山和抖音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平台,招徕赌博;甚至有些网游、网站、视频APP、网络科技公司等打着“网络游戏”、“打赏平台”、“网络影院”的幌子,传播低俗、暴力信息,开发搭建链接色情、赌博平台,并冠以“经典片”、“伦理剧”、“福利视频”等名称,诱导用户付费观看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大量涉黄涉暴、涉赌涉毒的信息充斥着网络,极易诱使那些意志薄弱、易受外界影响的群体进行模仿,尤其对心智还未成熟、缺乏判断力的青少年来说,影响更为巨大。此外,还有许多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在面对这些具有“高科技”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我们需要净化网络,为社会公众、为网络用户创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网络平台。

三、社会治理创新与网络新媒体规范体系构建

网络新媒体作为一种高新科技产物,一种重要传播载体,随着其对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入影响,我们需要科学有效地对网络新媒体予以合理规制。这些规范治理既要结合其自身技术特征不断完善立法,构建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监督模式,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1、完善网络新媒体法律法规,构建网络新媒体监督体系。“制度管控的根本途径在于法治化,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强新媒体的管理与规制同样需要从“法治化”视角完善立法监管。法律源于社会的现实需要,而随着互联网科技创新中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事物,网络媒体的立法监管也应是一个有机组成并不断调整的规范体系。固然,在瞬息万变、高速发展的科技潮流中,这些立法规制会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庞大工程。但我们首先应坚持在对网络媒体呵护发展的立法精神上,针对新问题可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逐步完善对网络新媒体的合理引导,才能够为我国网络新媒体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针对网络新媒体匿名性、虚拟性、开放性、即时性等特性必须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使新媒体权力受到合理的约束,避免网络新媒体对其权力的滥用。在尊重保护网络媒体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增强监督体系的透明度,避免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力滥用。网络新媒体监管还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与时俱进,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的同时,不断掌握具备专业的互联网技术。鉴于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和可更改性,网络记录、网络证据难以保存固定甚至会随时被篡改的特点,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例如,对网络传播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对网络信息的技术恢复追踪,对网络经济安全风险的技术监测等等。此外,我们还可以鼓励建立网络举报平台和奖惩制度,建立对网络举报人“半保密处理”的保护制度,在对举报人信息实施有效的保护的同时,加大对虚假举报的打击力度等等。

2、 推进网络新媒体行业自治规范约束,“行业自治规范具有国家法律和私人契约的双重功效”针对网络新媒体的规制管理应不限于网络新媒体的外在法律约束,还应积极引导网络新媒体的行业自律。推动新媒体行业协会的成立,不断调整和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行业自治规范也行使着规范社会秩序的职能,它们是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用以补充或 部分替代国家法律的手段。”网络新媒体的发展给媒体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就需要不断提升其自身的职业素质。例如新闻报道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等等,以应当严格遵守纪律法规,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和传播社会正能量。

面对网络新媒体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我们应积极推进对它的管理与规制。无论是网络新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全面监督体系的构建,还是网络新媒体行业自治自律的推进,都应当在尊重网络新媒体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针对其存在的现实问题,构建科学有效地规范体系和规制路径,以期在社会治理的范畴内积极推动网络新媒体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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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项目《河南网络经济强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7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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