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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河南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
律师:马涛  2019-07-01

摘  要: 特色产品是生产于特定地域,产品质量和特性来源于该地域的自然、人文环境的特殊性的农产品或者工艺品。各国对特色产品往往采用特殊标志保护,我国目前对特色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但存在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多龙治水”局面,十分混乱。河南省应采用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主导,其他地理标志保护辅助的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尤其应加强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是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的商标法上的保护,比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具有明显优势。河南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存在不足,需要采取措施加强河南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

关键词:河南省特色产品  地理标志  注册商标保护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一、我国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特色产品是指企业或机构在产品质量、制作工艺以及销售渠道上具有鲜明特点的、带有地域特色的商品,其产品质量和特性来源于某地域的自然、人文环境的特殊性。按照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地理标志则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有关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人文因素或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1]可见,地理标志和特色产品有关,可以说是特色产品的特标志,既表明特色产品的质量特点,又表明特色产品的地域来源和地域特色。同时地理标志也是特色产品的一种保护制度。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特定的地理环境因素和人文因素,蕴涵着巨大的财富价值,大多数国家都积极地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2]目前,我国关于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存在多部门立法、多头管理的换乱局面。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以及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基本规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并规定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则对地理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005年516日,为了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该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该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系地理标志产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2007年126日,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该办法还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农业部门主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管理和保护。

由上可见,我国关于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多部门管理的“多龙治水”局面,既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导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也有农业主管部门主导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还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导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保护和生态原产地产品标志保护,关于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管理十分混乱,危害很大。首先,对同一产品会造成重复申请,浪费了人力财力,也打击了相关主体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同一产品受不同法律和部门保护,保护的权利内容相互冲突,容易引发争议,同时又造成司法混乱,不能很好的保护权利,也不能很好的打击侵权。再次,同一产品拥有不同标志,贴戴不同标签,导致消费者不能很好识别,误导消费,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最后,对同一产品进行地理标志管理,由一个部门主管,足以解决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保证与保护的问题,由多部门多头管理,浪费行政资源,而且容易造成权力冲突,导致权利主体不明,既不利于国家行政管理,也不利于私权主体利益的保护。[3]

二、加强地理标志特色产品商标保护的理由

(一)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的不足

关于特色产品的保护模式,我国存在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的区别,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属于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目前,关于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存在不足。表现为:第一,立法层次低。关于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主要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及相配套的规范性规定,最高效力也只是表现为部门规章。第二,专门立法模式下的地理标志权并不具有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效力,知识产权属于基本民事权利,基本民事权利只有法律才可以赋予,因此,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产生的地理标志主要是产品质量标志,尽管受到一定行政保护,但并其本身并非知识产权客体,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刑法中并无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犯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地理标志不受刑法保护。

(二)  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的优势:

第一,在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模式下,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人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把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成集体商标或注册商标,使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依法产生商标权。使得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不但是产品质量标志,同时也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专用权保护不冲突,地理标志成为注册商标,不影响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生产者另行申请自身的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在特色产品上使用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同时,可以在同一特色产品上使用自身的注册商标。

第三,法律对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更加完善

首先,立法成熟、制度完善。对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立法早、立法技术成熟而且,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成为注册商标后受商标权保护,围绕商标权保护国家出台有一些列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相关制度完善。

其次,立法层次高。对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属于法律,《商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均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再次,保护手段多,保护程度高。成为注册商标的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受商标权保护,关于商标权保护,不但有民事救济措施,而且有行政和刑事救济手段,法律不但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而且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因此,成为注册商标的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受刑事、行政、民事的立体保护,受保护程度更高。

最后,法律保护意识强、经验多、模式成熟。由于我国商标法实施早,实践中,权利主体的保护意识较高,维权能力较强,保护商标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也较多,能够很好的保护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

三、河南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现状

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地处中原,既具有悠久的人文历史条件,又有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造就了大量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有许多地方也对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了注册商标保护,截止2014年12月底,已注册商标的地理标志名单为45个,各地也出台了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但总体而言,目前河南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仍存在不足。

第一,集体商标多,证明商标少。从目前已经注册商标来看,被注册的地理标志基本上是由协会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过少。地理标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管,采用证明商标方式更好的达到这一目的。地理标志制度除标识商品来源以外,还是一种质量、商誉的保证,而证明商标的作用则恰恰是证明一定质量。鉴于证明商标具有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功能,注册证明商标,更有利于推广地理标志、宣传地理标志特色产品。而集体商标并不当然具有证明被注册的特色产品质量的质量的功能,因此,应增加注册证明商标的数量。

第二,总体数量偏少,注册数量有待增加。河南省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具有众多的可开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但由于认识不足,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意识不够,实际被开发的地理标志相对来说还比较少,也有一些已经开发的地理标志产品虽然被注册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但尚未被注册为商标,未能收到商标权的保护。因此,有待于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强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数量。

第三,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主要限于农产品,特色工业产品、手工艺品等不多见。特色产品并非仅指特色农产品,也包括有特色的、品质优良的、来源于特定地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对这些特色产品都可以形成地理标志,对所形成的地理标志都可以依法申请商标注册。但目前,河南省的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其他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第四,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现象严重,但维权意识不强,维权力度不够。地理标志注

册商标作为一种质量标志,具有宣传产品质量,促进生产销售的功能,因此,许多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尤其是一些知名地理标志注册商遭遇到假冒,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声誉、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但由于维权意识不够以及维权成本过高、维权能力薄弱等一些因素的影响,导致维权力度不大,制止侵权的效果不佳。

四、加强河南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措施

(一)加大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宣传力度

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是保护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的最有效和有力途径,但由于法律意识淡漠,权利观念落后,商标法知识匮乏等原因,导致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并不令人满意的情形,一方面,有许多地理标志并未被注册为商标,另一方面,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也未能很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需要不断加大加大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宣传力度,普遍提高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的认识,形成通过商标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共识,从而促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保护。

(二)制定地方法规,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

目前,河南省尚没有省级层面的地方法规来规范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各地也缺少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此情形不利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有必要制定省级地方法规和规章,各地也应加强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加强对特色产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监管和保护。

(三)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与管理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制能够最大限度保证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因此,应大力培育和发展对特色产品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出台一些措施鼓励其积极把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未证明商标。制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细则,使符合条件的使用者依法能够使用证明商标。

(四)发展商标代理中介服务,提高注册效率

商标注册是十分专业的法律行为,尤其是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条件十分严格,程序也十分复杂,若由权利主体自行申请注册,效率将十分低下,成功率也很低。商标代理机构是专业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组织,具有懂法律和经济的专业代理人才,对注册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十分熟悉,也有成熟的注册经验,由专业代理机构代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势必提高申请效率和效果。因此,应大力发展商标代理中介服务,培养商标代理人才,优化商标代理服务环境,使商标代理机构积极主动参与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活动,进行商标注册代理行为,提高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效率。

(五)政府应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资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能够更好的促进地方特色产品的的发展,能够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繁荣,因此,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不但涉及注册者和相关使用者的私权益,而且涉及地方政府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应出台鼓励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的政策和措施,在注册商标申请方面,应补贴商标注册费和代理费、对申请成功者进行适当奖励等鼓励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的措施。同时,还应组织人员研究申报条件、依法简化申请程序、提高注册效率。

(六)依法加强质量监管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标志,既是知识产权标志,又是产品质量标志,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使用由明确的要求,以防止滥用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杜绝欺诈消费者行为。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若被滥用,不但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使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影响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含金量,最终损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利益,打击地方特色晶晶。因此,应加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者和使用者内部管理,以特色产品质量管理作为基点和出发点,统一质量标准、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出库产品挂牌标号、上市产品跟踪、问题产品溯源召回等一些列有关地理标志特色产品的质量保证制度。坚决杜绝不符合使用条件者使用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对使用中出现产品质量者,应建立暂停使用、终止使用制度。

(七)打击假冒侵权,加强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

第一,加强防伪、反对假冒。

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意义在于使消费者快速认知特色产品质量,培养忠实用户和消费群体,假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属于投机取巧行为,不法分子往往在不具备特色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上使用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冒充特色产品进行销售,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正品特色产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若假冒行为不被及时制止,将导致公众认知发生改变,损害特色产品声誉,使正品特色产品销路不畅。因此,必须舍得投入人力物力,加强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防伪建设,重视对假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以加强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维护地理标志特色产品声誉和正品特色产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财产的无形性和不受空间限制性,使得商标侵权行为很难被权利人及时发现,这不但不能及时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也不能使侵权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反而进一步刺激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此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如何及时发现侵权、如何及时制止侵权,对保护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是及时发现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投诉假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物质了奖励,以激发社会公众监督假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第三,加强行政执法保护

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不但是商品标志,也是产品质量标志。假冒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地理标志特色产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违法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假冒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监管的对象,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对假冒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继续打击。行政执法具有效率高、威慑性强的特性,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管,能够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第四,加强民事司法保护

商标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起诉侵权者预防损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是民事审判的司法机关,对接收的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权案件应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理判决、及时依法强制执行,应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五,运用刑事手段,打击假冒商标犯罪

刑罚措施是具有最大威慑作用的惩罚制裁措施,假冒注册商标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侵权人定罪判刑,通过对犯罪人采取刑事手段,可以及时高效威慑犯罪、打击假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行为。因此,相关执法人员应严格审查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行为,把握假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标准,对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1]吕克强.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0086-02.

[2]马晓莉.地理标志立法模式之比较分析—兼论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J.电子知识产权,20031 ):52-56.

[3] 李国庆.试析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J. 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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