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发挥律师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的
积极作用
李晴川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如何通过多种途径,动员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当中,从而有效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在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律师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的角色和功能,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 社会矛盾 多元化解 积极作用
一、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概述
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其原因及外在形式各不相同。因此,化解不同类型的矛盾所需的手段和方式必然有所差别。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系统性矛盾化解机制,各机制之间既可独立运行,也可互补衔接,得以满足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近年来,社会矛盾呈现群体性、复杂性、敏感性、特异性的现象,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持续上升,传统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需要更多元、更灵活的解决机制。
1.1社会矛盾多元化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纷繁复杂且不断涌现,呈现“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诉求复杂化、调处难度大”的现状。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公民法治观念的提升,纠纷主体由过去的以公民与公民之间为主,向公民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转变,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其次,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动态演变,社会和经济之间、不同人群的利益之间、不同人群的思想观念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出现了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从而出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纠纷,其中涉及村镇银行、信用卡催收、物业费催收、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补偿、烂尾楼纠纷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的纠纷类型大量涌现。因涉及的纠纷集中在同一区域、人员相对集中且诉求基本一致,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将纠纷转嫁至社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许多纠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本可通过社区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介入调解解决,但基于疫情、经济下行等特殊时期加之当事人的合法与不合法的诉求,使民间纠纷趋于复杂化,难以实现“调处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从而造成了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发生的类型化批量案件大量积压或集体诉讼,使争执、对抗的现实状态长期存在,难以切实解决社会矛盾。
1.2社会矛盾多元化解的现实困境
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门槛,从而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使得大量原本难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得以立案。而在大多数群众的观念当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最直接的方式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使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负,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诉讼爆炸”现象。据相关研究:平均大约1%的经济增长,会带动1.6%的诉讼案件增长。“诉讼爆炸”的现实困境必然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不高、纠纷调处质量下降、办案人员压力过大、无法切实化解矛盾等系列问题。
同时,我国的人民调解机制一度被认为是“东方经验”,被西方国家所借鉴学习,但该经验和制度体系越来越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及最高法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立法层面做到了衔接,但是调解机制的非强制性,让人民群众质疑调解的效力,更愿意通过诉讼程序“一锤定音”。另一方面,目前普遍存在的调解,除法院诉前调解和人民调解以外,如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商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调解力量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由于缺乏立法指引与相关保障,商业化调解难以具有可持续性、规范性和规模化,调解组织市场化的准入、考核、收费管理等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专职、兼职调解员的政策、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学习不足也阻碍了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认可度。
1.3社会矛盾多元化解的内涵与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改革、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作出专门部署。这是从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对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促进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是为了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扩大、最终诉诸于司法程序。从实践来看,司法程序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手段,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积极作用。但司法程序产生的效果是最终裁决,而非最先解决。司法程序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完全是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优先选择。从解决效能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多种多样,以诉讼程序为例,单一的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往往“孤立无援”。
因此,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专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发展所趋、基层所需。推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就是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充分关注不同群体和个人的利益诉求,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法,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能够更全面、更有效地应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高矛盾解决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二、律师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的基本职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律师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这一重要职能,更需要通过深入参与到基层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当中,才能得以更好实现。
2.1律师在诉讼代理及非诉讼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体系中,律师扮演着调解员、诉讼代理人、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等多重角色。作为调解者,律师利用其专业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互利的最佳解决方案,避免矛盾升级。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证据呈现,有助于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的法律解决。作为非诉法律服务者,律师提供合同起草、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助于预防潜在的社会矛盾。同时,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给经济困难或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他们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2律师在提升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中的作用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更是法治精神的践行者和倡导者。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直接向公众传授法律知识,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增强法治意识。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立法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法律更加完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此外,律师通过参与法制讲座、撰写法律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组织公益普法活动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激励更多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3律师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的优势分析
律师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和长期的实务训练,具备了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能。这使得他们能够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且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其次,律师还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充分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理解其立场和困难,理性地分析问题、阐述观点,有效地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和建议,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寻求利益平衡点,为促成和解创造有利条件。
因此,律师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这些优势不仅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还能够通过沟通调解、法律程序的运用等方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社会矛盾的和平解决,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律师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3.1律师参与矛盾化解角色定位不清晰
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时,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不允许律师在主导矛盾化解时倾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而律师作为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法律服务者,常常以代理人的身份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职业习惯的影响,导致律师的职业思维与调解人员的居中调解思维存在偏差。
其次,调解工作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如何把握“灵活”与“法律”之间的平衡,也是调解员的必修课。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惯于析法解法,找到法律症结并运用法律思维破解问题的能力较强,但许多矛盾调解需要懂得人情世故、熟稔社会经验、掌握沟通技巧,需要灵活地将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加以融合,特别是在处理一些疑难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对于讲“情”、讲“理”的接受度要高于讲“法”,一些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情、理、法”相融合解决矛盾的能力还有欠缺。
3.2律师参与矛盾化解的社会环境有待完善
《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求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但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缺少法治意识,对于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视程度不足且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策保障,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处理方案不够重视、不予采纳,导致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受限。
其次,尽管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中,但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足、律师事务所与国家机关存在公信力差异等问题,都影响了律师在矛盾化解中的积极作用。
3.3律师参与矛盾化解保障机制不够有力
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经费保障也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需要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的“星星之火”添加报酬的“柴薪”。目前,政府财政预算中尚未单独列支调解经费。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必将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应当有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律师参与调解的报酬应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四、发挥律师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作用的路径探索
河南省作为全国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区域,据统计,截至2023年年底,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1921家,律师38699人(其中女律师13644人)总数在全国占比约5.5%,居中部地区第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76.38万件。因此,在运用律师力量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既有雄厚的人才储备,又有迫切的社会需求。推动律师更广泛、更规范、更有效地参与矛盾化解势在必行。
4.1完善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多元化解的机制
依靠党委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调动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形成包括律师在内的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多方力量。党建引领是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各级人民政府、法院、社会调解组织应当通过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调机构、签订多元解纷协议、设立基层司法服务网点等举措,引入援调联动、诉调衔接、访调对接机制,推动行业自主解纷、诉调社会化、矛盾解纷源头化,促进形成矛盾多元化解合理机制,实现多元共治。
其次,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有效整合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资源,鼓励在律所设立调解室,动员律师等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加入调解员队伍,以提升调解过程及结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推动调解组织的市场化发展,大力推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并收取合理费用。扩大律师调解范围,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体系。由司法行政机关明确社会调解组织的登记标准、申办流程、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各类调解组织建立和发展提供规范性指导。同时,对于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者特定时期发生的类型化批量案件,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问题。特别是聚焦金融、房地产、劳资、保险、物业、建筑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推动调解前置。
4.2提升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水平
调解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调解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社会责任心和系统化的职业技能。律师需通过系统化的矛盾化解职业教育,提升矛盾化解水平,从而应对多元的矛盾纠纷。一方面,相关单位和行业组织在省、市两级开展专业调解员培训活动并组建专业调解员库,编写高质量的、兼顾理论与实务的规范教材,建立调解案例信息库,推动调解员培训课程体系化和标准化建设,鼓励和引导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学习并设定完成目标。另一方面,相关单位和行业组织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自主培训,重点围绕职业道德、调解的基本技巧等基础内容展开。自主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实训演练等。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评选出“调解能手”“优秀调解员”等业务标兵,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推选入行业组织专业调解员库,成为专业调解员库成员,在日常的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调处力量。
4.3优化律师服务环境与激励机制
充分激发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性和荣誉感,离不开社会各界营造的良好环境、基础的物质保障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现经费保障水平稳中有升。相关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用于提升律师在参与调解时的物质保障。相关单位应会同行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出台统一的案件办理补贴办法,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调解人员的等级确定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行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响应补贴办法,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或作为律师职称评定条件,促进矛盾化解机制的良性运转。另一方面相关单位、行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应加大宣传以律师为主导的调解模式,树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专业化调解形象和品牌。向社会积极传达以律师为主导的调解模式具有调解费用低、程序便捷、效果良好等特点和优势。并在单位内部设立调解室,优化调解相关配套,满足矛盾纠纷化解需求。
李晴川律师
李晴川,男,汉族,1967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政协委员,郑州市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九届理事,河南省直律师协会二届会长,河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共河南省委法律顾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南大学法律顾问,河南省司法厅法律顾问,河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郑州仲裁委仲裁员,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