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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犯研究
律师:袁雪  2024-11-26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犯研究

袁雪

 要:本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竞合犯的适用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立法的具体规定,其次对可能竞合的罪名进行了分析,最后分析和论证了竞合犯的具体适用,提出竞合犯不单纯是法条的适用问题,还包括竞合的罪名犯罪构成的界定、竞合犯可能导致的条文闲置等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竞合犯  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近年来修改内容较多的一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使得个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之升高,严重影响到民众生活安宁,需要刑事立法予以回应。但是,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激进刑事立法带来的问题不是孤立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打击醉酒驾驶行为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的醉酒驾驶犯罪人,司法实践中该罪名一度成为发案率最高的犯罪之一,由于我国对刑事犯罪的谴责程度较高、不存在轻微刑事犯罪的概念,虽然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并不严厉,但犯罪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社会后果对犯罪人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在理论界,有学者提出积极刑法观、预防性刑法思想等观点,尝试解决激进刑事立法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目前来看,还不能很好的解决激进刑事立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探讨的,便是激进刑事立法下刑法条文更为错综复杂、制造了更多竞合犯的问题。纵观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共出现七次“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绝大部分是典型的竞合犯。虽然,竞合犯是立法难以回避的问题,一定数量竞合犯的存在,能够反映出对法益的全面保护。但是,竞合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可能造成条文闲置、容易出现条文间界限模糊等问题,[]下面本文将逐一分析修正案十一中的竞合犯。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竞合犯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修正案十一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样就可能会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竞合,由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能厘清两罪犯罪构成的界限,一律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会造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无法适用的局面。故有观点认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是构成要件的界限问题,不是竞合犯的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规定在一个条文中、适用同一法定刑幅度,一般认为他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从法定刑的设置上来看,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显然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该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结合日常社会生活经验来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前者以造成驾驶人员轻伤以下后果为限,后者的力量是作用于驾驶操纵装置,二者均要求干扰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不要求实际控制了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已经控制了公共交通工具,除前述妨碍安全驾驶罪外,应根据控制后的行为及主观意图结合刑法的规定判断成立的罪名,当然,这里面有一个是成立吸收犯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此外,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实施该罪危害行为的客观外部时空环境有一定的关系,例如在人员众多的闹市区实施该罪危害行为或者在桥梁上实施的,相比于在人员较少的时空环境实施,危险的程度要大一些,因此,如果在危险较大的时空环境实施该罪的危害行为,使该罪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药品管理罪中的竞合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修正案十一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的规定中直接写明了与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竞合关系,并且,该罪所在的章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统一的竞合犯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但是,妨害药品管理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是典型的危险犯的规定,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行为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则是结果犯,故三罪在普通犯罪构成上难以成立竞合关系。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是结果犯,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也是结果犯),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能够分别成立竞合关系。

三、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的竞合犯

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修正案十一弟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的规定中同样直接写明了与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竞合关系,但是,该罪并没有要求违背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意志,也就是说不需要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致使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该罪并不会与强奸罪发生竞合。而如果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就符合了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不必再适用本罪处罚。因此,以立法的方式规定该罪与强奸罪的竞合关系似无必要。

四、高空抛物罪中的竞合犯

高空抛物罪是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被设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犯罪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法定刑的设置较低,这也比较符合该罪危害行为的特点。在修正案十一以前,高空抛物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在修正案十一之后高空抛物行为又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结合抛掷的物品、高度、地点、时间等要素,在特定的条件下, 该危害行为具备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等特征,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故该罪是较为典型的竞合犯。

五、污染环境罪中的竞合犯

污染环境罪是修正案十一第四十条规定,与前述情况不同,该罪是修改而非新设,即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在修改之前并没有竞合犯的规定,修改后增加了四种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并设立了竞合犯的规定。环境保护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破坏环境的行为首先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结合该罪的危害行为来看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中的竞合犯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权益,行为方式是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成立犯罪要求达到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程度。从法定刑的设置来看,该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同,故不存在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的空间。从该罪所在章节(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罪名来看,如果在实施本罪危害行为的过程中,触犯了本节其他罪名,例如在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的过程中排放有害物质,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林木的,分别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袁雪律师

袁雪,男,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主任,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扫黑除恶辩护工作指导专家组”专家,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曾挂职于郑州市公安局,任扫黑办法制处副处长。主要擅长金融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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