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管理者往往将关注点聚焦在民事法律风险上,而忽视了其自身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本文根据统计数据对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的现状予以分析,揭示其成因并进一步给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以期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并对于未然的刑事风险未雨绸缪,积极防范和化解。
关键词:民营企业家;企业家犯罪;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民营企业家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史就是我国民营企业家的创业史、开拓史。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形势增长的放缓,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增大,经济金融风险凸显,民营企业家及其企业面临着诸多风险的严峻挑战。经济转型期的矛盾多发使得刑事立法扩张,以应对风险社会隐藏的巨大危险,刑法频繁介入市场经济领域,使得民营企业家成为高发犯罪人群。民营企业家及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最具有冲击力和破坏性,因此,研究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识别,找寻有效降低风险的对策机制,有助于保护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创新的重要推动者,也有利于保护企业及其关联方的经济利益,并最终有益于我国市场机制的真正建立和经济平稳发展的大局。
一、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的现状
《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以下简称《风险报告》)显示,2014年-2018年共有检索出的企业家犯罪案例6988件,共涉及犯罪企业家8412人,其中犯罪民营企业家共7215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5.77%。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数量、犯罪人数占整个企业家犯罪群体的相对比例均呈现出异常突出的态势。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总计7578次,共涉及36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和占比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494次,19.7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55次,12.60%)、职务侵占罪(744次,9.82%)、合同诈骗罪(520次,6.86%)和单位行贿罪(488次,6.44%)。除此以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也是民营企业家犯罪常常触犯的罪名。另外,随着我国治理污染的力度加大,很多民营企业家及其企业也会触犯污染环境罪,2018年民营企业家触犯环境污染罪67次,在总罪名中占比2.63%。
从报告统计结果和我国司法实务的现状来看,民营企业家犯罪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1、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市场环境和市场竞争愈来愈复杂,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国内外市场的碰撞,网络金融风险的提升,国内企业的竞争等都会给企业的运营活动造成较大的影响。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触犯刑事犯罪的比例逐年提高。2、融资类犯罪高发。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民营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而合同诈骗罪也同时位列五年总体的前五高频罪名,上述两罪的高发与民营企业家触犯该罪的数量较大有关,多发于民营企业的融资活动中。这一现象表明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客观上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适用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3、民营企业家比国有企业家犯罪风险大。根据《风险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次数与国有企业家犯罪次数比例约为8:1,这不仅意味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规模要大于国有企业家,而且其平均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概率也同样要高于国有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旦触犯“雷区”,对于民营企业家及其企业将带来颠覆性恶果。
二、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
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是指民营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诉讼而遭受的负面影响。该所谓“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既包括民营企业家自身行为构成犯罪或者被他人的刑事犯罪所侵害,也包括民营企业家作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刑事诉讼。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因民营企业家自身行为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从经营到解散过程的始终。例如,民营企业家在经营阶段实施的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贿、贷款诈骗等行为,在解散阶段实施的妨碍清算等行为。因他人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而引起的刑事法律风险,例如,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侵占或挪用资金等行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实施的诈骗行为,甚至有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点主要有“五大”高发环节,包括:日常经营环节、财务管理环节、融资环节、工程承揽环节和贸易环节。这些环节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类型主要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风险、金融经济方面的风险、税收征管方面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的风险、贪污贿赂方面的风险和环境污染方面的风险。
三、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的成因
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既有企业内部的原因,也有市场环境、司法环境等外部原因。
1、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在经济意识敏锐的民营企业家看来,风险和收益是相伴随的,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也可能带来意外的损失,要想获得高收益,必然要承担高风险。但是在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中,民营企业家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商业风险的认知和识别能力较强,对法律风险中的民商事风险关注度较高,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知能力却十分低下,因此,在日常管理决策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预判性较差,往往会疏于防范。
刑事法律风险的破坏性和民营企业家对此风险的较差的防范性形成鲜明对比,一方面是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时期,各类政策法规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原来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的行为,新时期可能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再加上行业潜规则的顽固性,政商关系利益链条的隐蔽性,造成部分民营企业家没有及时转变观念,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保持行为模式的惯性,对于到来的刑事法律风险认识不清。另一方面,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罪名增多,犯罪行为的认定非常专业,很多企业管理者对此了解不深,由于不知道何种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触犯刑法的情况就屡见不鲜了。国家治理的力度加大使得经济犯罪的网织得更密,企业违法犯罪成本更高,因此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要转变思维,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2、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缺陷
民营企业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企业制度还停留在传统模式阶段,大权独揽、任人唯亲现象严重,企业重大决策集体审批等制度流于形式。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很容易导致企业家在财务管理、贸易和生产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公司制虽然成为民营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但在相当程度上也只是一些民营企业规避制度风险和改变自身形象的摆设,其本身并没有真正改变企业内部管理的家族特征。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却得不到有效的实施,相关规定并没有覆盖本企业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导致企业内部工作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现象严重。由于对内部控制的不熟悉导致其无法看到内部控制带来的长期效益。
对现代企业制度而言,内部管理机制既是直接影响企业未来发展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又是外界判定企业管理经营能力的重要尺度,只有企业内部各部门互相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制衡,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经营者、决策者的互动性,极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民营企业家需要在对企业内部管理系统加强治理调控力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3、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配套制度并未完全建立,经济制度中不可避免地向国有企业倾斜。融资渠道的狭窄一直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获取信贷、经营范围等方面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正规金融控制制度的日趋严格,信贷业务规模的压缩,使得融资门槛高,审批时间长。在经济疲软和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企业运营成本过高,生存环境更加艰难。当正规的制度性融资渠道受阻后,民营企业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进行非正规手段的制度性融资或非制度性融资,而这些融资手段或途径往往有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
在《风险报告》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高发,这两种罪名的犯罪人员都是民营企业家。企业融资类犯罪并不限于这两个罪名,还包括大量的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与企业融资问题紧密相关的犯罪。该统计数据反映了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的困难程度。非制度融资往往具有很大的风险,民营企业家不仅要支付高昂的利息,还可能导致诸如涉黑涉恶、暴力讨债、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4、刑法非理性进入市场经济领域
透过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结构、罪行处置等统计特征,不难看出当前我国刑法在参与经济领域治理中已经呈现出非理性的一面。谦抑性作为刑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旨在突出刑法是国家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拥有强大权力的同时应当审慎运用。但是现实司法机关往往把刑罚当成医治社会治理顽疾的良药,“刑罚万能”的观念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司法机关经常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直接做犯罪化处理,对使用刑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领域的问题表现出过度的迷恋。
民营企业家及其企业风险的形成存在着从滋生、发展到爆发的长时段过程,因而具有潜伏性。在受专项检查、资金链断裂、关联案件、经济形势突变等偶然性因素的刺激下,矛盾会突然爆发,影响巨大。企业的生存危机会波及到企业员工和当地的关联经济体,因此民众对民营企业的舆论关注度较高。考虑到地方经济生态的稳定和民众的心理,承办机关的办案压力和维稳压力巨大。实践中还存在执法机关迫于形势或者某种压力,将相关民事、经济纠纷升格当做犯罪处理的情况,这种处理方式尽管暂时从表面上解决了一部分的纠纷和冲突,满足了“维稳”的需要,但对于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乃至社会的长远稳定都有巨大危害。
四、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该意见的发布对于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民营企业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强力引擎,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社会发展的稳定。为了防范民营企业家犯罪风险,应当建立企业家风险防控机制,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1、提高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家需要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充分了解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在法制的范围和框架内,运用法律的思维做出决策和判断。要摈弃采取官商勾结、依附权力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有的民营企业家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也激起了社会公众对企业家阶层的不满情绪,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家和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应进一步加强,大多数民营企业只是关注民商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比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培训制度、进行法律培训等。民营企业家应当全方位敬畏法律、遵守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树立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犯罪认知能力。
重塑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商业伦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文化的塑造。除了应从物质层面打造企业之外,还应从制度精神层面重塑企业法律文化,将法律纳入到企业的文化之中,提高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贯彻诚实信用和依法依规的经营理念,培养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氛围,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企业内部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民营企业家作为企业的领头羊,不仅要对自己的职务行为负责,更要承担企业整体的法律风险,必须以刑事法律风险为中心构筑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现象。具体而言,建立刑事法律风险识别制度,对高风险的部门进行排查,例如,评估企业内部法律刑事风险需要企业对自身的投资、融资与担保、分立与合并、债权与债务等核心关键业务事项进行风险防范与调查,聘用专业的法律人才对上述事项进行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为企业管理人员的后续工作保驾护航。对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并制定出风险防范措施,企业管理人员通过评估工作可以对企业的运营活动有全面的把握和认识,避免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做好规避工作。排查活动要及时总结并公示于企业内部,达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对于确实存在的风险点,要提高预警风险等级,采取针对措施,如果风险确实较高,应及时终止该行为,另选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证企业利益的方式。
构建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内控机制是区别于企业的一般事务办理机制,主要针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极易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或重大经营事务。内控机制可以从授予权力、报告、审批、责任审计、业务考评等环节重点把控流程,规避刑事法律风险。在授权方面,要详细明确业务开展的时间、条件、资金、对象等,被授权方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来开展工作,超越授权或者无授权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告要及时,需要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的要完成严格的批准手续,否则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计考评等工作要严格落实,并对考评结果予以评价,引领企业向长期良性的方向发展。
鉴于民营企业内部目前普遍缺乏以刑事法律风险为重点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和刑事风险预警机制,民营企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专业化力量介入,帮助其逐步形成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起企业内部的刑事风险长效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从制度上及时消除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
3、注重与律师团队的合作以获取专业知识支撑
现代法律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保障基础。不管何种规模的企业,也不管何种领域的经营者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法律问题。从合同的签订到条款的履行,从公司上市到破产清算,从企业合并与分立到法人的转制和重组,从融资借贷到担保抵押,各种法律问题始终伴随着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企业也往往设立法务部门来管理本企业的一般法律事务,实践中,由于公司为法务人员提供的薪酬与其他员工相近,但其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与社会律师相比则较大、较长,所以会导致年轻的法律工作人员为公司法务的现象较多,很难在同等条件下引进具有综合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资深律师。公司法务往往负责公司日常的法律事务的咨询工作、风险流程管理与控制、合同审查等与公司有关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对专业性较强的刑事业务接触不多,不够熟悉,致使公司法务在对日常项目的审查时缺乏刑事风险控制,这就对企业家刑事风险难以做出精准化的预防和专业性的处理。法律保护经济发展,既有民商事手段,也有刑事手段。譬如,某些民刑交叉性质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往往只有专业的人员才能判断,对于企业家来说,这恰恰就是刑事风险的临界点。
企业家及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完全可以防范的。随着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律师将专业集中在一两个领域发展,这是因为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诸如公司兼并与收购、金融机构的资本运作、工业知识产权的交易等都需要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法律知识,这就要求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还要精通与之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因此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价值凸显。对于企业而言,仅仅凭借一两个律师提供服务已经满足不了需要,企业应当法律顾问制度化,由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组成团队,利用团队优势互补的合力来获取优质的服务效果。现代生产效率的提高要求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律师团队中每位律师可以在最专业最擅长的领域发挥优势,每位律师都不是孤立的存在,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民刑结合,优势互补,高效沟通,及时反馈,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的同时解除企业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