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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炯炯 数罪变一罪 --李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律师:付钦斌 充建涛  2019-07-01

法眼炯炯 数罪变一罪

--李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辩护律师:付钦斌  充建涛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及审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

审级:一审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审判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2013年1,被告人李某某以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的名义,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3号楼13号租赁房内,招聘人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2013410,李某某在该办公地注册成立了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刘某恒、赵某某任总经理,被告人李某霞任副总经理,被告人代某某任行政部经理。

某某公司自成立以来,以投资建设某某项目的名义,采用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通过发放宣传品、群众口口相传、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以月息1分至2.5分不等的高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经某某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某某公司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总金额221,080,0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95,793,0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思路及观点

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

(一)某某广场1314层写字楼虽然是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涉案某某公司的投资,用于经营使用,且租金已用于抵偿客户欠款。

第一,购买涉案两层写字楼是某某公司高层决定的。

证据材料卷二第52页、第60页讯问李某霞的笔录记载:我知道李某某在郑州买的还有写字楼。

补充侦查第二次卷一第67页讯问刘某某的笔录记载:我知道有:郑州的写字楼,进过一批酒,还在某地建的有楼。

且李某某供述,购买郑州写字楼与某某公司高层商量,共同决定的。

第二,集资参与人知道购买郑州写字楼是某某公司投资的项目。如集资参与人吴某某证实,某某公司宣传公司在郑州买的有楼。该笔录公诉人也当庭出示了。

第三,涉案两层写字楼的购买合同原由某某公司业务二部经理刘平某保管,后被公安机关搜查、扣押。说明购买写字楼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有公司工作人员保管合同。倘若是个人财产,不会放在公司由公司工作人员保管吗。

第四,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以及进行某项目开发的河南某某置业公司系某某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二个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也在这里,该二个公司并未向李某某以支付租金,说明向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出租办公地点是公司行为。

第五,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是为了便于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因为以公司名义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业务非常困难,公司没有银行现金流水,不得已才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透过表象不难看出该涉案写字楼实际上是某某公司所有的客观事实。假如该投资是个人投资,哪个人的投资、收益情况是不会被其他人所知晓的。

第六,2017428日询问顾某的笔录记载:前几次租金都是打入李某某用于吸收公共存款的个人账户内。证明顾某承租中原区某某广场B140614071408房间,房租是打入李某某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人账户,该账户虽在李某某本人名下,但实际是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公用账户。另外,2017427日询问宋某某的笔录记载的情况和顾某相同。

    第七,询问顾某、宋某某的笔录中记载:应当交付的租金后期已经交付某某公司处置工作组的指定账户上,用于抵偿欠款。

    (二)李某某购买的捷豹牌轿车是其在公司的公务用车,且事后在某某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将该车抵押用于抵偿欠款。

第一,捷豹牌轿车是李某某在公司的公务用车。

2017年428日讯问李某勇的笔录中记载:这辆车是李某某使用的,公司招聘的有司机,司机名字叫王某,王某有30来岁,是男的。李某某是公司的公事和个人的私事都用这一辆车,公事主要是公司的事情,他经常往返于郑州、平顶山和项目工地,乘坐的都是这辆汽车。还有平时谈生意也用这辆汽车,上下班李某某是乘坐的这辆汽车。

第二,专职司机王某证实,涉案捷豹汽车由其驾驶,是李某某经常来往平顶山、许昌、郑州跑业务使用,不用时停在公司楼下。对于经营巨大产业,购买稍高档汽车,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第三,为节约成本,增加公司现金流,通过全款购买捷豹汽车后,又做了分期贷款,款项亦用于投资或支付客户利息。

第四,在某某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将该涉案轿车用于抵偿客户欠款。

证据材料卷三第33页讯问李某某的笔录记载:后来某某公司需要给客户支付利息,没有钱,于是我把车抵押给郑州一家汽车抵押公司,借出了31万。这钱一直也没有还,车也没有赎回来。

补充侦查第二次卷一第142页讯问李某勇的笔录中记载:2014年上半年天很热,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公司急着用钱,李某某就让我找人抵押捷豹车,我是通过一个外号叫小胖的人,当时他是做押车放款生意的,我们郑州北环路和文化路交叉口见的面。见面后小胖估了估价说值30万元,利息是每月百分之三。当时急着用钱于是我就同意了,后来在路口他们总共三个人就把捷豹车开走了,当时是下午15时左右,走了有两个小时他们就放了款,30万元人民币,扣了第一个月的利息不到30万元。因为没有钱所以车一直没有赎回来,直到现在车在哪儿我也不知道。

    (三)涉案的高档酒水系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所用,且事后在公司经营困难时用于抵偿客户欠款。

第一,涉案的高档酒水系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所用。

1、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预售,预包装食品。其购进酒水是为了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经营所用。

2、顾某、宋某某的讯问笔录中明确知道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是卖酒的。

第二,李某霞当庭供述,某某公司在平顶山为销售酒水制作宣传页,放置在公司进行宣传,吸引客户投资,显示公司的实力。

第三,投资高档酒水,某某公司高层都是知情的。

证据材料卷二第63页讯问李某霞的笔录记载:我听赵某某说,融资的钱用在石固镇的楼盘了,另外又进了两三千万的酒。

补充侦查卷一第67页,讯问刘某某的笔录记载:某某公司融资的钱用于郑州的写字楼,进过一批酒,还在某市建的有楼。

第四,在公司经营困难时,酒水被用于抵偿客户欠款。

证据材料卷二第17页询问侯某某的笔录中记载:因资金兑付困难李某某告诉我有人要酒的话可以给他们抵账。后经我手共抵账大概400多万。

证据材料卷三第142页询问刘某某的笔录中记载:用酒代替利息。

证据材料卷二第156页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第五条鉴定结论第二款:以酒款抵减金额3921158元。

   以上可知,涉案的两层写字楼、一辆捷豹牌轿车虽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其实际上是为了公司利益而做的商业投资行为,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写字楼、捷豹牌轿车及高档酒水的目的,其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第一,被告人李某某始终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如实交代,符合坦白的规定,应认定坦白。

第二,从扣押在案的财产(因办案机关未进行评估,无法确定其价值)看,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等供述,单单某项目有上亿元。

根据河南高院、河南省检、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精神,能够挽回损失应当从宽处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霞、刘某某、赵某某、代某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霞、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代某某积极退还其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某、代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某霞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故我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霞、刘某某、赵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代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亿余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霞、刘某某、赵某某、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办案体会

随着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多元化,刑事犯罪行为也呈现出了新型化、多样化的特点。这就要求刑辩律师能够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本案在办理的过程中,辩护人依托扎实的刑事理论功底,不辞辛苦详细审阅几十本卷宗,抓脉络、扣细节,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项所谓的集资诈骗的事实,找出李某某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三大基本理由。李某某的行为检察院起诉数罪,即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最终变为一罪,法院判决李某某的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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