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研究

精品案件

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 --张某某盗窃案
律师:张伟  2019-07-01

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

    --张某某盗窃案

 辩护律师:张伟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与审级:盗窃罪

审级:发回重审一审

被告人:张某某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2011年122日,保姆张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区长城康桥某小区雇主家中做家务时,将雇主(被害人)苏某某的一部“VERTU”手机隐藏并转移至楼下埋藏,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0元。后被害人报警,该手机在楼下萝卜坑中被发现。同年125日,被告人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1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涉案手机价值过高,被告人和被害人社会地位悬殊,且存在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工资等因素,该案件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多家新闻媒体以“保姆盗窃天价手机”为题进行连续报道。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7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重审程序启动后,被告人的亲属委托张伟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及观点

在被告人已构成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经过看守所会见后,承办律师决定对于涉案数额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被告人拾得戒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护,且认为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存在程序性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对所盗手机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盗窃时知道手机价值;

2、从被告人的自身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可以认定,其不可能知道所盗手机的实际价值;

3、被告人盗窃手机的起因是雇主拖欠工资,其打算用手机折抵工资;

4、被告人没有使用特定手段进行盗窃,且盗窃时经过了反复的思想斗争,最终才实施盗窃行为,没有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

5、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戒指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

6、被告人存在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案发前有经济纠纷的原因,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

裁判理由及结果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子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对手机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当按其认知的价值数额量刑的辩护理由,经查,公诉机关根据鉴定结论等证据确认被盜物品客观价值共计68162元,并据此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本案涉案手机价值昂贵,非普通民众所常用,其价值明显超出普通民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手机外观也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被告人张某某系进城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妇女,又系文盲,受文化水平、生活阅历限制,其着手实施盗窃时对涉案手机的真实价值缺乏相应的认知能力;被告人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2000余元”,符合其认知水平和手机的一般价值,应予采信。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对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应当按照其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据此,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手机和金戒指价值累计仍属于“数额较大”,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成立,子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关于被害人拖欠其工资,才拿被害人手机的辩解理由,经査,被告人张某某到苏某某家当保姆,双方约定月工资1800元,按月发放。苏某某之妻衡某某证明,其在1127日左右提出给张某某开工资,张某某说到1215日就不干了,到时再结工资,故准备等她不干时一起结算工资;证人罗某某证明,张某某在苏某某家当保姆期间给其打电话说不想干了,其问是苏某某不发工资还是人不好,张某某说工资也不欠,老板人也不错,就是不想干了。上述证人证明的情节与被告人当庭做出的在201111月下句曾多次向被害人提出准备辞工的供述相印证,根据以上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故意拖欠被告人工资。被告人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金戒指一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证人刘某某、苏某某、衡某某均证明该枚金戒指系在卧室衣柜内的提包中被盗;被告人张某某对其从苏某某家拿走金戒指并放回禹州老家的事实予以供认,其丈夫司国欣对在家中皮鞋内找到金戒的事实也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通过公安机关侦查而补充提供言词证据的程序违法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本案公安根据公诉机关要求从事的侦查取证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该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认罪悔罪,且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做保姆期间,较短时间内两次盗窃雇主家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办案体会

2012年627日,被告人张某某的“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在一审宣判有期徒刑十年后,备受媒体和公众重视,张伟律师受《大河报》的邀请,对此案作出点评,被告人家属看到后主动联系张伟律师。在向所里汇报后,所里决定指派张伟律师为张某某提供辩护。

因该案备受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在办案过程中,也比普通案件增加了许多阻力。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签订手续后,向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却遭到拒绝,直到多次交涉后才得以正常出庭辩护。在201276日提交委托手续,原定718日开庭。在十几天里,张伟等律师完成了复印卷宗、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确定辩护思路的复杂工作。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出了检察机关取得证据程序性违法和派出所违法管辖的问题,并提交了相关案例加以辅证,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盗窃财物价值从数额特别巨大到数额较大,从有期徒刑十年到有期徒刑二年,辩护律师所做的努力和成效十分显著。在该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学会了很多。

首先,作为辩护律师,在遇到敏感案件的时候,不害怕、不退缩,坚持用法律的信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的结果。

其次,本案因受公众和媒体高度关注,在案件辩护过程中,如何应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压力,也是辩护律师需要考虑和面对的问题。同时,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减轻量刑,都是辩护律师应提升的技能。作为辩护律师,在跟进案件的过程中,也是不断在学习、不断在进步,从而在执业的道路上稳步前进。

全国服务热线

0371-65369601

0371-65369621

国基微信
公众号

© 2012-2018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豫ICP备10205211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