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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依法辩护 三项罪名不成立 --岳某某受贿、单位受贿、挪用公款案
律师:林东  2019-07-01

律师依法辩护 三项罪名不成立

--岳某某受贿、单位受贿、挪用公款案

辩护律师:林东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及审级: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审级:一审

公诉机关:商丘某地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

裁判机关:商丘某地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被告人岳某某是河南省某省直机关正处级官员。

2015年4月,岳某某接受同案被告张某、张某某的请托,承诺帮人参加乙末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净手上香活动,并接收他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的50万元予以退回,剩余50万元中,岳某某占有27万,剩余23万由同案的张某、张某某分配占有。

201011月至20126月期间,多家公司、企业意欲开展宣传工作,以提高企业知名度和扩大公司影响力等为由,找到岳某某。岳某某以负责人的身份,前后收到多家公司、企业赞助款共计93万元。

2012年7月,岳某某将编辑部收取的30万元赞助款中的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后岳某某被检察机关以受贿、单位受贿、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该案是由省纪委督办案件。

辩护思路及观点

一、岳某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第一,从证据上看,汇款人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将款项汇入岳某某本人或者其可以控制的关系人账户,而是汇入张某的女朋友任某某的个人账户。也就是说,汇款人实际向任某某账户汇入多少钱,岳某某并不知道。并且张某实际收取汇款人多少钱,并没有以任何明确的方式告知岳某某本人,而仅是告诉了张某某。尽管张某某称在知道张某收取50万元后电话告知了岳某某,但从卷宗材料来看,岳某某对此并不认同。也就是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岳某某对汇入张某女朋友个人账户50万元是明知的。

第二,起诉书指控,岳某某个人占有23.5万元,以好处费名义分给张某15万元,分给张某某7万元,其余的4.5万元被其三人分配,该指控与案件事实也是不相符的。张某和张某某每人获得的数额,都是二人在没有告知岳某某的情况下,各自先行占有的,并不存在岳某某分配的问题,所以岳某某不应当对张某和张某某的涉案数额承担受贿责任。

二、起诉书所指控岳某某犯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适用错误,事实不符,该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涉案刊物不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而是某省直机关内部发行的杂志。该杂志发行,是某省直机关集体研究通过的,且该杂志社本身不是法人单位。岳某某作为杂志社的总编辑,身份是某省直机关非领导工作人员。退一步讲,如果认为该刊物收取社会资助是犯罪行为的话,那么犯罪主体应当是某省直机关的领导,而不应当是杂志社的工作人员。

第二,涉案刊物作为某省直机关发行的内部刊物,在创刊时就以单位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刊物创设目的、发行范围、经费来源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章程。章程明确约定该刊物的经费来源,包括社会资金。也就是说接受社会资金为了刊物的持续发行,是合乎章程目的的。

第三,向该刊物编辑部捐助的单位与该刊物杂志社之间本身是一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合同关系。杂志社为了生存为企业宣传,并在杂志上“授予”理事单位的名称,资助单位通过该刊物这一平台扩大宣传。可以说双方都是合法自愿行为,不存在违法情节。在市场经济前提下,费用的收取是否合法应当以法律禁止为判断标准,没有哪部法律明确禁止合法的刊物(包括内部刊物)禁止收取社会捐资和宣传费用,即“法无禁止即自由”。而侦查机关仅仅向某省直机关的个别人进行了调查,问一下刊物能否收取费用就判断该刊物编辑部收取宣传费用是单位受随,并且把责任强加到岳某某身上。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案件卷宗证据更进一步明确了一个事实:编辑部所收取的全部资金均用于刊物的发行印刷、工人工资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没有一分钱被哪个人占有。岳某某本人在单位会议上对编辑部费用的使用也作过明确汇报,单位内部有会议记录,刊物停办时向单位提交过资金用途动向表,工作人员也根据回忆说明了资金去向。这样的结果更证明了资金用途与刊物章程是完全一致的,也是单位认可的。 

三、起诉书指控岳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该罪名的指控本身就与指控岳某某犯单位受贿罪是相矛盾的。侦查机关移送指控岳某某犯单位受贿罪,本身就说明,侦查机关已认定了编辑部所收取的涉案资金为非法财产。而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中的10万元又是编辑部收取资金的一部分,显然自相矛盾。

第二,因该刊物是某省直机关内部发行的杂志,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银行账号,所以在对杂志社收取的社会资金都放在工作人员私人账户里保管。因为向乔某转款10万元的账户本身就是岳某某的个人账户,资金本身存在公私混同的客观现象,货币作为种类物,存入账户后仅是一个数字,在账户资金余额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10万元是公款还是私款,不宜区分。

第三,岳某某与乔某本身存在亲戚关系,平时就存在个人之间资金借贷情况,有借有还就会存在资金账户往来记录,但不能因此就认定有挪用公款事实的存在。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不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办案体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三项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从犯罪主体、犯罪数额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三项指控均不成立,取得良好的法律辩护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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