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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掉“恶势力”团伙“帽子” ----马某强迫交易案
律师:胡大宽 张俊丽  2019-07-01

摘掉“恶势力”团伙“帽子”

----马某强迫交易案

                 辩护律师: 胡大宽  张俊丽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及审级:寻衅滋事罪

审级:一审

被告人:马某

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登封市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马某等八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于恶势力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7217日至33日,被告人马某到郑州市郑东新区某办事处中学施工工地,为取得该工地土方工程承包权,纠集村民对施工工人进行辱骂、殴打,阻拦工地正常施工,并强迫土方工程方退出该工程。经鉴定,停工方损失为264100元。

检察院据此认为马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及观点

(一)审查起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

1、本案不是侦查机关认定的“恶势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本案不存在违法犯罪组织,人员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参加者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他们的目的也不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求按照当地老百姓的规矩“占谁的地,由谁施工”、让村民干活。村民只是为土方工程一件事,在被害人停工又偷偷施工,村民才出现去阻止的。这与法律规定的恶势力,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本质区别的。

综上,本案不是侦查机关认定的马某等八人形成的恶势力团伙犯罪。

2、马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主观要件上讲,犯罪嫌疑人马某没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主观直接故意。从客观要件上讲,犯罪嫌疑人马某作为村民组长,在本案中只去过现场一次,并且没有实施任何打砸行为,也未殴打、威胁过任何人,未实施任何寻衅滋事的行为,且仅去的一次也是在村领导安排下去的,去的目的是看看有没有本组的村民在场,并无任何寻衅滋事的目的。

(二)法院审理阶段

1、本案有特殊的背景,属于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地在郑东新区某某村,此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在拆迁动员会上,基层部门有过承诺,也下发过文件:“各村地面的工地一旦开始,办事处一定会给村民们争取干活的机会,尤其土方、围挡、临建房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工程,都会让村民来干,算是维护失地村民的利益。”该规定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都知道。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占某某村一队土地的工程,村民理所当然的认为应该是该村村民做,本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

    本案被害人大部分是该辖区内的村民,对当地的“规矩”一清二楚。这个情况被害人是明知的,因此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

3、马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

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只去过现场一次,并且没有和被害人发生冲突,即使法院认定马某构成犯罪,也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马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马某

2018年73日,被害人刘某、吴某某和张某某对马某予以谅解,并且写的有《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及结果

对于某基层部门工作人员的错误引导,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量;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马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马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马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办案体会

辩护人认真阅卷后,认为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据此提出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最终被司法机关采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虽然很辛苦,但也是一种别样的幸福。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找到对各被告人有利的共性的地方,奉献力量,惠己及人。

案件千差万别,但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永远是指导律师办案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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