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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亿元不良贷款的清收之路 -----某某银行河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律师:魏杭周  2019-07-01

6.7亿元不良贷款的清收之路

              -----某某银行河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魏杭周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级:一审

    原告:某某银行河南省分行(委托人)

    第一被告:济源市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赵某年

    第三被告:刘某燕

    第四被告:赵某

    第五被告: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济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2007年6月15日,某某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   某某行河南分行)、上海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组成银团与济源市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代理行为某某行河南分行。合同约定:银团向高速公司出借81900万元,用于太澳高速公路济源至晋城建设。若高速公司不按期偿还本息,银团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的担保分别为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赵某年、刘某燕、赵某、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高速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了保证合同;高速公司以建成后的公路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投资公司以持有高速公司20%股权、济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以持有高速公司10%股权为高速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上述各合同签订并办理质押登记后,银团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

2016年5月20日,高速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银团会议一致决定,由某某行河南分行依法提起诉讼。

三、各方观点

原告请求:

1、高速公司应当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2、赵某年、刘某燕、赵某、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某某行河南分行与上海某某银行所组银团与高速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有效,并有权就高速公司享有的某某高速公路中济源至晋城省界段项目公路收费权,对其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银团与投资公司、实业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有效,并有权就投资公司持有高速公司20%股权、实业公司持有高速公司10%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综合答辩:原告主体存在问题;第一被告经济困难是有客观原因的,主要是因道路出现重大事故造成断流而无法正常还款,不属于违约,应当给予还款宽限期。应当按照正常利息标准计息,并不能按照罚息标准计息。

案件代理思路及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某某行河南分行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贷款余额及利息问题。承办律师的主要理由如下:

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结构化融资合作协议》第二十二条第十款之约定:“当银行会议表决决定通过诉讼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时,由代理行(某某行河南分行)负责全权代理银团提起诉讼。”可以明确某某行河南分行具备代表人身份,单独起诉有合同依据。

关于贷款余额及利息问题。通过提供贷款各合同文件、贷款发放凭证、还款明细、利息计算过程等,最终各方确认贷款余额及利息计算标准。

关于因道路出现重大事故造成断流而无法正常还款,是否属于违约问题。通过提供高速公路正常通行收费期间的收入流水情况,让被告清楚看到道路出现重大事故仅造成高速公路车流短时间断流,这不是导致无法还款的原因,属于违约行为

  

裁判理由及结果

省高级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体资格适格;银团与高速公司等六被告签订的《某某高速公路济源至晋城(省界)段结构化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银团贷款质押合同》及相应的变更协议等均合法有效,相应的质押物进行了质押登记,质押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银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高速公司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某某行河南分行所主张的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的金额及利息、罚息、复利的总额均予认可。赵某年、刘某燕、赵某、投资公司没有按约代偿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某行河南分行对济源市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公路收费权质押权,对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和实业公司质押的高速公司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破解执行难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欠款本息,案件面临执行难题。

案件保证人无有效资产供执行清偿;只有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财产性权益可供执行,但国内尚无成功拍卖案例。为破解执行难,律师、当事人和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并和当地政府机构协商,最终形成做好拍卖准备,同时积极寻找意向购买人的执行思路。

代理人依法代理申请人民法院对公路收费权申请评估拍卖。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并经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经过评估机构为期数月的评估,最终确定公路收费权财产权益总价值共计约15亿元人民币。评估结果出来后,多方寻找购买意向者,经过多次谈判,最终确定了一家实力雄厚的买家。历经多次谈判等周折,最终各方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各方也履行了合同,本案也得以执结。

办案体会

由于该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金额巨大,且涉及保证、股权质押、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涉及当事人众多,情况复杂。因此,在立案、保全、审理及强制执行等整个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和法官均面临着诸多挑战。

例如诉讼期间,被告高速公司曾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承办律师首先依据合同确定了某某行河南分行的代理人身份,又结合签章上的编号和某开发银的内部文件,最终明确了某某行河南分行的原告地位。

为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债权实现,在立案后第二天,即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借款人高速公司和保证人赵某兴、刘某燕等的银行账户;并冻结济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的济晋高速公司10%的股权、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济晋高速20%股权。并在河南省交通厅、济源市交通局对济晋高速公司公路收费权进行查封,限制其转让。

案件胜诉后,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欠款本息,案件面临执行难题。如何将评估价值高达15亿元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变现,全国尚无先例。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成功将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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