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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信心 终获胜诉 ------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律师:唐运清  2019-07-01

坚定信心 终获胜诉

                  ------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承办律师   唐运清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级:二审、再审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姚广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某禧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人)

审判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审)

      二、基本案情介绍

2011年8月26日,洪某禧和奥特佳集团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35亿元人民币收购奥特佳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2600万元,洪某禧于2012年4月20日和姚广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300万元人民币,并以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洪某禧在《抵押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其私刻的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印章。

《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姚广某如约将2600万元人民币转入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账户,将700万元转入洪某禧的个人账户。

约定的用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洪某禧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姚广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洪某禧和被告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归还本金3300万元及其利息,并查封了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房产。

2013年9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姚广某和被告洪某禧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返还姚广某2600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判令被告洪某禧返还姚广某70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姚广某和被告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洪某禧为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为由,判令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返还3300万元本金及约定利息,本息合计6000多万元。

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出再审申请。

201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01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姚广某对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各方观点(二审及再审)

姚广某认为,其与洪某禧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以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姚广某在向洪某禧履行《抵押借款合同》过程中,将其中的2600万元转入了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账户。《抵押借款合同》上盖有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印章,并约定了以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洪某禧的行为是代理行为。由于洪某禧违约,故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当以其抵押的房产向原告姚广某履行还款义务。

洪某禧在诉讼过程中,因私刻公司印章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其在一审中缺席;在二审及再审阶段,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认为其已经获得了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股权,向姚广某的借款行为是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应当由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

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认为,洪某禧没有付清股权转让款,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洪某禧不具有股东身份,更不是法定代表人;洪某禧与姚广某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并不知道;《抵押借款合同》上的公司印章是洪某禧私刻,授权委托书也是洪某禧用私刻的印章伪造,故洪某禧的行为属于无代理权,对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无约束力,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思路及观点

该案基本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法律适用。

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二审及再审的观点为:

姚广某与洪某禧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自始至终并不知情;洪某禧私刻印章及伪造委托手续的事实,已经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洪某禧不具有代理权,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其行为属于无代理权。由于洪某禧无代理权,其向姚广某的借款行为和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无任何联系,是其个人行为。

姚广某与洪某禧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对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而言,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而是无任何关联。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姚广某对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空间。表见代理是指在正常的交易中,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的,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代理制度,保障正常的交易安全。而本案中,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公章被洪某禧伪造,根本不能代表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意思,在这一不法行为下并没有代理制度适用的前提,更没有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错误,据此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姚广某对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1、法律适用对案件的结果有决定性作用

关于法律适用,法官的理解占据绝对地位。一审法官认为原告姚广某与被告洪某禧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在这种思路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姚广某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洪某禧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9条的表见代理,据此判决被告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按照原告姚广某与洪某禧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被告洪某禧的行为既不是代表行为,也不是代理行为,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8条,按无代理权对待。在再审审查阶段,通过代理人据理力争,说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终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法律条款的法理解释,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有理有据地指出了一审、二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强调被告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再审判决完全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并在判决中对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2、坚定信心,要相信正义终会来到。

由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对委托人极为不利,委托人几度想放弃再审,在代理人的不断鼓励及对法律关系的准确分析下,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了胜诉结果,为委托人挽回的经济损失达6600多万元人民币,委托人极其满意。该案也成为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极少改判的案件之一。

3、精雕细刻,要有工匠精神。

通过办理该案,深刻体会到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粗枝大叶,要细细区分每一个不同法律用语的内涵,比如代表行为、代理行为、表见代理行为等。在案件审理中,要坦诚与法官沟通,对案件的证据及案件的细节要熟练掌握,只有这样,才能使代理的每一个案件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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