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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荆斩棘 追寻正义 ----王某某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案
律师:充建涛 郑宗红  2019-07-01

披荆斩棘 追寻正义

----王某某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案

承办律师:充建涛   郑宗红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及审级: 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工程公司)(委托人)

被执行人:濮阳市永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

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王某某

其他当事人:刘某某

异议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复议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某某工程公司诉永某公司、洛宁中某燃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宁法院)于2012626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4X号判决,判令永某公司向某某工程公司给付工程款97.4654万元,并自201241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洛宁中某燃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永某公司和洛宁中某燃气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洛阳中院于2012412日作出(2012)洛民终字第217X号民事判决,免除洛宁中某燃气公司责任,维持其余一审裁判结果。

永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69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X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某某工程公司于2014年申请执行。

2016年118日,洛宁法院作出(2016)豫0328执恢28X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永某公司股东刘某某、王某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公司承担责任。刘某某、王某某应在裁定生效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公司清偿债务1338131.21元。

该执行裁定生效后,王某某名下房产于2017817日被查封。王某某房产进入拍卖程序,房产价值已经评估,后流拍。

在房产拍卖过程中,2018223日,王某某作为原告以永某公司为被告、刘某某为第三人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华龙区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华龙区法院于2018年524日作出(2018)豫0902民初279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某不具备永某公司的股东资格,第三人刘某某协助王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王某某以该调解书为据向洛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其名下房产的拍卖等执行行为,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三、双方观点

异议申请人王某某认为华龙区法院(2018)豫0902民初279X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其不具有永某公司股东资格,故洛阳中院(2012)洛民终字第217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履行义务与王某某无关,洛宁法院以王某某为永某公司股东且存在抽逃注册资金为由追加其为该案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非本案适格被执行人。

某某工程公司观点:王某某执行异议申请之核心证据为华龙区法院(2018)豫0902民初279X号民事调解书,某某工程公司认为该民事调解书不具有证明力,不足以否定洛宁法院根据客观证据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请求法院驳回王某某执行异议申请。

代理思路及观点

王某某以华龙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依据,向洛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官向某某工程公司释明其需向华龙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代理律师接受某某工程公司委托后,认为委托人作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存在弊端:

首先,从程序上需要解决某某工程公司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问题。如某某工程公司就王某某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很可能认为某某工程公司不是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案件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驳回其起诉。

其次,即便法院认定某某工程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某某工程公司面临着极大的举证责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调解书确认的内容错误。如果举证不能,某某工程公司将被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法院驳回之后,将面临无法执行王某某财产的不利局面。

权衡之后,代理律师建议某某工程公司先向洛宁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暂缓执行的质疑》,陈述某某工程公司对相关调解书现保留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保留要求华龙区法院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王某某、永某公司、刘某某实施民事制裁的权利。某某工程公司向执行法院强调,本案执行不必以调解书撤销为前提:

(一)依民诉解释规定,调解协议确认的事实并非法院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王某某是永某公司股东之客观事实并无客观证据予以推翻;相反,王某某是永某公司股东之客观事实可以反证调解书内容虚假;(二)即使王某某据调解书失去股东资格,王某某在出资方面违法所应承担后果亦先于调解书由法院执行裁定书固定,不因其在此之后丧失股东资格而免除其责任。故,调解书即使不被撤销,其也不具有阻却本案执行的效力。

某某工程公司向华龙区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说明王某某等人已被洛宁法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通过串通自认方式取得调解书,意图妨碍执行,且该调解书从程序到实体存在明显错误,请求该院以院长发现错误的途径裁定该案进入再审。

代理律师观点如下:

一、该调解书仅能作为一般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仅限于“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即使是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仍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因此并不包括人民法院调解书所确认的当事人协议内容。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具有本质的区别。就双方争议事实,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所认定事实必须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裁判结果具有统一性、公信力,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在另案中具有免证效力。法院调解书的协议内容是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私法自治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的体现,具有不确定性,协议内容与“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并非同一法律概念。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规定亦可证明法院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不等同于当事人和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由于调解书的形成过程往往局限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缺乏另案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倘若简单地将调解书直接作为另案事实认定的依据,会导致虚假调解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导致实质不公正。 

二、涉案调解书仅为一般证据的情形下,不能当然证明王某某不具有股东资格。

王某某自永某公司设立之初即为永某公司股东,在出资方面未完全依法履行义务,其行使着股东权利,自始至调解书出炉,未有客观证据证明其通过法定方式变更法律关系而失去股东资格。因此,王某某具有永某公司股东资格是一客观事实,王某某必须证明其丧失永某公司股东资格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调解书内容是王某某与本案其他两位被执行人串通而形成的主观证据,而非客观证据,王某某现未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永某公司股东资格。

三、涉案调解书本身存在重大不明因素,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调解书从内容上缺失关键要素,不显示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时间,协议生效时间不明,协议内容中不显示王某某“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时间。

四、现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书不具有证明力。

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本质是证据的一种,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者,即丧失证明力。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某某工程公司坚持该条规定的“裁判”不包括调解,现退一步讲,“裁判”包括调解,该法条同时规定,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现永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显示,2010522日,王某某与刘某某召开首次股东会议,王某某于该公司设立登记时即为该公司股东,201456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证明自公司设立至201456日王某某是永某公司股东。直至今日,王某某作为永某公司股东仍登记在工商档案之中,对外具有公示性。王某某系依法对永某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股东,王某某与永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一旦建立,并不能由三方通谋自认“不是股东”而自始消亡。

股东资格纠纷既存在于公司外部,即公司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外部争议,也存在于公司内部,即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争议。对于发生在公司外部的股东资格争议,强调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应遵循公示和外观主义原则,应以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具有外观效果的证明形式作为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王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内部达成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交易相对人。王某某不能证明工商登记中永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非法无效,工商登记仍为判定其股东资格的依据。即便王某某主张其系公司名义股东属实,其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条,纵然王某某是名义股东,其也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调解案程序违法。

卷宗材料显示王某某代理人鲁某某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永某公司及刘某某代理人苗某某亦系一般代理。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苗某某委托书上仅有“全权代理”四字,其权限仍为一般代理,二代理人均无权在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应确认违法。

六、确认之诉不得调解。

王某某作为原告以永某公司为被告、刘某某为第三人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系确认之诉。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依照诉讼法理,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包括积极(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否定)的确认之诉。众所周知,法院以公权力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是对既往客观事实是否存在的确认,而非创设一个新的事实。既往客观事实若已存在,不以当事人合意欲以否认而消失;若既往不存在某种客观事实,不以当事人合意欲以肯定其存在而致该事实发生。法院对需确认的事实没有创设的权利,同时亦不得依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而略去审查客观事实是否存在的法定程序而予以确认。综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法理,确认之诉不得调解;若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争议,则事实上双方对确认之诉不享有诉的利益,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或是驳回诉请,而非制作调解书;若双方存在真实争议,则法院作出裁判。

七、本案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某系被执行人,非案外人,但该法条有举轻以明重的作用。案外人对执行程序中就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不一定知晓,其依据查冻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文书排除执行异议尚不能得到支持,而被执行人对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被查冻是明知的,为逃避执行,去串通他人得到另案的法律文书,如能被法院采信,达到停止执行的目的,则有违法律本意。除非有明文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否则王某某不能得到支持。

裁判理由及结果

洛宁法院认为,从华龙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上看,王某某不具有永某公司股东资格,并未确定起始时间,再者,被告永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应于2018610日前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从中可表明,华龙区法院并未对王某某在此之前作为永某公司股东资格予以否认,洛宁法院于2016年118以存在抽逃注册资金为由裁定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故异议申请人王某某以其不具有永某公司股东资格,非本案适格被执行人为由要求终止对其名下房产的拍卖等执行行为,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洛宁法院于2019323日作出(2019)豫0328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异议请求。

王某某不服,向洛阳中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洛宁法院(2019)豫0328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终止对其名下房产的拍卖,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复议期间,华龙区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该院于2019430日作出(2019)豫090X民初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永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再审。

洛阳中院在复议程序中认为,关于复议申请人王某某所提其不具有永某公司股东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执行人的复议理由,经查,被执行人永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王某某系该公司设立时股东之一,确认王某某不具有永某公司股东资格的(2018)豫090X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书因确有错误已被华龙区法院裁定再审,复议申请人是否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为永某公司的股东未未经依法确认,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注册信息确实存在错误,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洛阳中院于2019515日作出(2019)豫03执复5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王某某的复议申请。

2019年7月,王某某名下房产被拍卖。

办案体会

一、临危不乱、独立思考。

在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执行法官向代理人释明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但代理人权衡利弊,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是从相关调解书本身存在错误等方面详细阐述该调解书不能对抗执行。另外,对该调解书,某某工程公司也没有坐以待毙,而是积极向华龙区法院反映该调解书程序及实体上存在的错误,最终得以进入再审。

二、穷尽并罗列所有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以求影响办案法官的心证。

办理执行异议的法官纠结于王某某持有调解书是否可以对抗执行的问题,某某工程公司罗列了调解书的诸多错误,对该调解书的证明力进行了密集式轰炸,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虽不能直接否定该调解书的效力,但从某某工程公司陈述的诸多理由中择了一部分作为驳回王某某执行异议的理由。

三、思维缜密、全方位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在执行异议及复议之外,除向华龙区法院递交材料达到再审目的外,另向华龙区工商局邮寄了执行案件文书复印件、调解书进入再审的裁定书复印件等,告知工商局在王某某等持调解书变更股东信息时应不予变更,果然不出预料,王某某等向工商局提交了变更股东信息申请,因某某工程公司预先披露了相关信息,工商局未予变更,减少了执行程序中的阻碍。

四、相信正义必胜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负重前行,相信正义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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