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研究

精品案件

多年僵局一朝破 ----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案
律师:王术军 李戈  2019-07-01

多年僵局一朝破

----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案

承办律师:王术军 李戈

  

公司深陷僵局   老板欲退出多年未果

2019年6月的一天,张总来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王术军律师办公室,悠然地喝了一口茶,如释重负地说到:”王律师、李律师,谢谢你们!困扰我多年的问题终于得以解决。看来,我选择国基是对的。“

张总提到的事情,还要从201811月说起。当时张总经朋友介绍来到国基所寻求法律帮助,在王术军律师办公室,张总描述了他面临的困境:

2005年,张总靠着灵活的头脑及敏锐的商业嗅觉,投资入股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饭店公司”或“公司”),持股35%,同时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另2名法人股东来头都不小,A公司具有外资背景,持股35%B公司具有国资背景,持股30%,公司结构似三足鼎立。

公司的前期经营是顺利的,依靠在国家5A级景区的巨大优势,公司营业额直线上升,各股东相处融洽,公司形势大好。泰极生否,几年后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股东之间也开始出现矛盾。而此时的张总,已在其他领域快速发展,成为一名拟上市公司老总,工作重心也早已转至拟上市公司。张总经过深思熟虑,决定退出国际饭店公司的生意,转让所持的35%股权,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这样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没想到一办就是近十年。原因在于A公司基于某些考虑,一直不同意张总的要求,B公司理解张总的苦衷,并愿意配合张总,但张总与B公司合计共持有65%股权,未达到2/3以上表决,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在内的重大事项不能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这些年来,张总抽出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协调、沟通,但无任何作用。股东会的召开总是异常艰难,形成被工商局认可的100%股东同意的决议更是难上加难。对如此设计的股权架构和套用的模板章程,张总后悔不迭。近段时间,公司又面临诉讼案件,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张总带来不小的麻烦。为了避免自己出现在限高或失信黑名单中,影响其他公司生意,他只能自掏腰包,先行解决。与此同时,刚好有人想要购买张总持有的公司股权。张总认为到了必需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抽丝剥茧寻症结  交流互通定方案

律师在听了张总的讲述后,发现多年来,张总只是口头与其他股东商议股权转让事宜,A公司不同意转让股权等情况均未落实到书面上,这导致张总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要求股权对外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无需通过股东会决议,第七十三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应的章程修改也无需由股东会表决。但在实践中,工商局仍会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张总主动出击,先向其他股东发出关于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再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相关事宜,争取形成有效决议。即使达不到2/3以上表决权,至少可以通过1/2以上表决权的决议。若后期工商局以未经全部股东同意为由拒绝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工商局,或是由拟受让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依法享有公司股东资格。

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求,可以由股东会选举新的董事,董事会选举出新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来解决。而张总急于辞去董事长职务,尽快变更法定代表人,强烈要求先开董事会、再开股东会。

一招被动变主动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律师代表张总就股权转让事宜向A公司和B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公司章程为三十日)明确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据此掌握主动权。司法实践中,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未生效、可撤销、无效、效力待定等情形。为确保股权转让无瑕疵无纰漏,首先要规避有关优先购买权的风险。发出通知后,主动权便掌握在拟转让方张总手中,如其他股东明示购买,股权转让达成;如其他股东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认定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张总可以合法地将该股权转让给他人。换言之,主动出击后,无论两个股东作出怎样的意思表示,张总均可以达到转让其股权的目的。

在发出转让通知前,律师反复核对通知内容,使其具体、明确、全面地表明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事项,防止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上做文章,同时避免出现因主要转让条件不明确致使书面通知视为未发出的情形。在发出通知时,采取了邮政EMS、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确保对方知悉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在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股东A公司回复不购买且不同意张总对外转让股权,股东B公司未回复,至此,张总可以自主对外转让股权。

名不副实的董事

在股东会议准备过程中,律师多次就时间、地点、人员、委托手续等事项与其他股东进行确认、通知。

在董事会的准备过程中,律师发现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需要处理。公司工商登记的7名董事中,有4名与实际不符。一是由于公司之前法律意识淡薄,均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选任董事,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之职权;二是因为公司近年来一直未召开过会议,现实中多名董事或退休、或调岗、或离职,都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董事会成员一团乱麻,股东自己都说不清楚到底谁是真正的董事。

在此情况下,如果直接适用张总选择的方案,先召开董事会会议,即使出席董事全部同意变更董事长,将来也可能面临着因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资格问题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效的风险。

先开股东会  釜底抽薪

基于上述现状,王术军律师抓住“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普通决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的关键点,灵活变通,与张总分析沟通后,决定先召开股东会会议,依托股东会的职权,釜底抽薪地更换和选举新董事,由新选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张总辞去董事长,选举新董事长,从而更换法定代表人。

这样调整后,不仅规避风险、流程顺畅,而且能够确保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因为在7名董事中,只有2名是A公司委派的。即使他们在会上持反对意见,也阻挡不了新董事长的选举产生。为确保万无一失,律师还提前与张总、B公司沟通确定了新董事人选。

律师参与   张总欣喜

在律师的多次沟通下,会议召开当日,3名股东均派人出席。会议开始前,律师将打印的会议议程分发给与会人员,引导会议紧贴议程召开,不去过多讨论其他与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无关的事项。同时,还就公司整体发展与各位股东进行剖析,不仅建议对公司章程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如删除法定代表人具体由谁担任的条款,促进公司更好地发展;还明确了张总退出公司的决心,如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将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届时股东、公司将两败俱伤。

在律师的主导下,公司各股东最终达成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新董事产生后,董事会马上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长,张总一直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了下来。

波折再起   一鼓作气

为防止夜长梦多,律师在拿到有效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后,立即前往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但意想不到的是,即使律师前期经过了数次的咨询、确认、模板整理,当拿着完整材料真正办理变更登记时,还是被工商局以股东会决议书写的先后顺序与模板不一致为由,要求重新出具;原章程的拟定时间过于久远,需要出具完整的新章程而非章程修正案等。这些近乎不合理的要求,让律师颇感无奈。

律师在据理力争无果后,一边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出具相应文件材料,一边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各股东,告知马上过去重新签字盖章。最终律师趁热打铁,再次拿到了完全符合工商局要求的决议和章程,办理了变更登记。

10天之后,公司领到了新的营业执照,张总彻底退出了公司,事情圆满解决。

公司自治需重视  量身定作最合适

在当前公司“入门易、退出难”的大环境下,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纠纷的产生不仅体现了公司股权架构及章程设置的重要性,还反映出法律与现实的差距。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法律赋予了股东对股权架构、公司章程设置的极大自治权。公司在设立时,不应照搬照抄工商局提供的模板,而是应根据自身需求量体裁衣,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制定出完全符合自身情况的章程。

下一条:返回栏目页
全国服务热线

0371-65369601

0371-65369621

国基微信
公众号

© 2012-2018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豫ICP备10205211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