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无罪辩护 终获不起诉决定
—— 张某某骗取贷款案
承办律师:充建涛 杨好娜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骗取贷款罪 审级:一审、二审
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一审审判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审审判机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张某某骗取贷款罪一案是2018年震惊国务院的“王某某骗取贷款案”的 衍生案件。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土地局租赁办公室,假冒公务员,伪造土地 证,骗贷十余起,骗取贷款十数亿元。被告人王某某已经另案处理。而被告 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是与本案另一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前妻)共同向银行贷款。被告人孔某某已经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孔某某连带偿还某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1542.52万元。孔某某已于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 放。
经法院确认的事实为2015年12月,被告人的前夫王某某(另案处理)欲 骗取银行贷款,王某某虚构其拥有位于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某某东路与某某西 路交汇处21450平方米的出让土地的事实可以抵押贷款,随与信阳某林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信阳某林业公司)法人张某某商定共同贷款2000万元,平分 贷款,各自承担利息及还款事项。期间王某某提供其制作的署名孔某某的虚 假产权证明材料,为贷款做抵押担保,孔某某在贷款手续上签名予以认可。
2015年12月9日,信阳某林业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签 订贷款合同,向某银行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经某银行信阳分行审批,扣 除信阳某林业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约定的240万元费用后,分三笔发放至信阳某 林业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12月31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孔某某约定并签订 协议:2000万元贷款扣划240万后,双方各自使用880万,其中820万元通过银 行转账的方式分八笔转入孔某某账号。该笔贷款与2018年11月30日到期,截 止2019年6月28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542.52万元。某银行以张某某涉嫌骗 取贷款罪向侦查机关报案。
辩护思路及观点
一、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和孔某某形成合意伪造产权证明 骗取贷款。
如果知道王某某和孔某某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绝不会将以 某某林业名义取得的贷款转给他们,而孔某某在本院开庭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犯罪事实为王某某制造假证实施犯罪,孔某某签字予以配合,王 某某是主犯,孔某某是从犯,孔某某也无指认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知道或应该 知道假证的基本事实,否则,他们的骗取贷款行为就不可能成功。
公诉机关在2019年5月8日向平桥区法院提起对被告人孔某某的指控中, 有大量证据证明孔某某伙同其前夫王某某虚构拥有出让土地的事实,提供虚 假产权证明材料,为信阳某林业公司作抵押担保的犯罪事实,构成骗取贷款 罪,同时也有力的证明了信阳某林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受他们的欺骗, 对他们的虚假产权信以为真,进而以信阳某林业公司的名义在某银行贷款, 遭受巨额损失的客观事实。
二、被告人张某某所涉的案件事实,平桥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孔某某( 同案 主犯王某某另案处理)承担刑事责任,并责令孔某某连带偿还某银行所骗 全部银行贷款。信阳某林业公司是被利用的借款合同相对方,张某某是合 同法意义上的责任人,也是受害人,对实施欺骗的犯罪行为不应承担刑事 责任。
2015年12月9日,信阳某林业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签订贷 款合同,向某银行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经某银行信阳分行审批,扣除信 阳某林业公司贷款合同约定的240万元费用后,分三笔发放至信阳某林业公 司账户。2015年12月31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孔某某约定并签订协议:2000 万元贷款扣划240万后,双方各自使用880万,其中8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 式分八笔转入孔某某账号。该笔贷款与2018年11月30日到期,截止2019年6月 28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542.52万元。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显 示,证人王某某称:“当时张某某说他缺少流动资金,想在信阳市的银行贷 款,于是我就骗张某某说我前妻孔某某在某某市有一块地可以用这块地抵押 贷款,张某某和我前妻孔某某并不知道我当时提供的土地证是假的。”“张 某某完全不知道我的证件是假的,都是我自己找小广告制作的,我没告诉过他”。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 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 罪,王某某制造假证实施犯罪,孔某某签字予以配合,起辅助作用,系从 犯,现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效刑事判决查明并认定,王某某欲骗取银行贷款,伙同孔某某伪造虚 假的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并冒充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使银行工作 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在该认识的基础上决定发放贷款,以致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在伪造假证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的过程中,张某某是不知情的,当 然无法形成合意,所以张某某应无罪责。
三、生效判决书确认了王某某、孔某某以作假证为欺骗手段 ,蒙蔽张某 某,以某林业公司作为借款人骗取某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因此承担刑事责 任的事实。在该笔贷款手续中,存在不真实的购销合同和贷款用途与贷款 协议约定不同等违规情况,但该行为是某银行授意和默许的,也是银行贷 款业务中较为常见的变通处理现象,并不属于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的情 形,不宜用刑法予以评价。
某银行在贷款之初就告知张某某须用所贷款项优先偿还某纸业公司的240 万元欠息,该240万元用途也是有悖于贷款人意愿的。事实上,张某某所用的 880万元除支付贴现利息、替王某某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之外,全部都投入到 正当经营中。造成张某某所用贷款不能如期全额归还的原因,除了市场因素 外,设备改造升级后因张某某被羁押导致了企业人心涣散,未能如期正常运 营,盈利能力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生 产压力倍增的情况下,不应当把从银行获取贷款后还不上的,都作为骗取贷 款罪处理。
侦查卷第二卷第140页,问张某某:你为什么从某银行贷款?答:因为我 当时接手了某纸业公司的造纸厂,需要对造纸厂进行投资,但是以造纸厂的名义不可能贷款成功,岳某华建议:某林业公司是老厂,信誉好,效益好, 贷款成功的可能性大。所以我就以某林业需要购买生产资料的名义从某银行 贷款。问:你当时向某银行贷款的时候向银行说明的贷款用途是什么?答: 当时我说明的贷款用途是为了某林业的生产经营购买一些原材料,比如甲 醛、工业用煤、尿素、枝桠材等材料。问:这笔贷款是否都用到购买材料和 某林业的正常经营上去了?答:没有,我和王某某之前就有个口头协议,贷 出来的两千万刨除为某纸业偿还的欠款利息240万元,剩下的1760万元我俩一 人一半。我拿到的是某银行的承兑汇票,分三次给我的,我兑现后,分了好 几次给王某某和孔某某的,一共打给王某某和孔某某820万元左右。我这边只 有一小部分用于购买某林业生产需要的材料了,大部分都投资某造纸厂了。
侦查卷第二卷第146页,张某某供述:之前是因为罗山的某纸业公司在 某银行有2400万借款,利息累计拖欠了240万元,某银行提出同意我申请的 2000万的贷款,但是前提是2000万元的贷款批下来后首先支付某纸业的240万 利息,剩下的部分我可以支配。于是我同意了,就和罗山县政府的某担保公 司、某银行罗山支行、某纸业公司一起签了四方协议。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就是某银行向某林业发放2000万元贷款,但先扣除某纸业拖欠的240万元借款 利息,在我今后经营万某纸业的过程中,获得的盈利用来偿还某纸业拖欠的 欠款利息。我这笔贷款当时是四方协议一起同意的,包括当时的罗山县政府 的某担保公司,时任某银行罗山支行行长岳某华和现任某银行罗山支行行长 张某,他们都默许我投资造纸厂。
四 、某银行存在过错 。某银行利用强势地位 ,违规附加贷款 、 用款条件 ,违反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 0 1 0 年 2 月 1 2 日发 布 的 ,现行有效 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 ,九 , 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九条第 三款之规定,禁止贷款人违规贷款及附加贷款条件,对贷款发放后受托支付的严格审查及管理。
被告人张某某在涉案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某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 违规附加贷款、用款的条件,要求贷款人代为偿还与该笔贷款无关的贷款利 息,要求张某某开具承兑汇票虚增4000万元存款和代偿240万元利息,增加借 款人的负担,迫使张某某在银行的授意下提交了部分虚假的购销合同,规避 贷款回流,规避银行监督部门监管,违背借款人贷款的实际用途,达到代偿 利息和虚增银行存款的违法、违规目的。
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 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 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 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 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 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 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受托支付,贷款人应当严格审查和监督资金流 向。而某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明知贷款资金不能回流,而授意、甚至强迫 借款人违规操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三)与 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及贷款发放后流向的实际情况,足以证明某银行罗 山支行为了自身的利益,违规发放贷款在先,迫使某林业在购销合同上做 假,来配合某银行罗山支行行使一系列违规行为。
贷款发放前某银行罗山支行、罗山某担保公司、信阳某林业公司、罗山 某纸业四家签订了四方还款协议,其主要内容是信阳某林业公司的贷款发放 后,第一时间代偿某银行划扣某担保公司代偿某纸业拖欠某银行240万利息。
贷款资金全部回流到信阳某林业公司在某银行罗山支行开具的账户上, 属严重违规行为,某银行不收回贷款,同时要求企业开出了4000万银行承兑汇 票,又要求企业代偿了240万其他企业的贷款欠息,足以证明是某银行要求借 款人张某某这样做的,某银行属明知故犯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告人张某某所谓 的虚假购销合同恰恰证明了贷款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见张某某没有骗取贷款 的故意,没有故意提交虚假的购货合同骗取贷款,张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一审判处张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一审重审的开庭审理 过程中,法庭认可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在法庭明确表示要对本案判处无 罪的情况下,2022年12月28日,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平 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2022年12月30日,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 平检刑不诉(2022)**号”《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体会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漫长的审判程序,辩护人始终坚持无 罪辩护,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银行存在的过错责任以及其他同案被告 人的虚假陈述的犯罪事实等方面进行辩护,在一审、二审、重审程序中,坚 持无罪的辩护意见,并于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多次与承办人沟通案件事 实,最终平桥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张某某冤屈终得洗清。
律师简介
充建涛律师
充建涛,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金融经济中级职称,三级律师, 2007年以407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16年,自2008 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会主 席、第三党支部书记,河南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委 员。
从业以来,成功为大量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效辩护,代理数百起建 工、合同、侵权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先后担任河南省电视台、工商银 行等数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杨好娜律师
杨好娜,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河南国基律师 事务所专职律师。
在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前,曾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河南分 公司、嵩山地质矿产(坦桑尼亚)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
自执业以来,致力于婚姻继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事故等民商 事案件实务及部分罪名的刑事辩护,从不同角度积累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