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精英主观罪过之辨
—— 崔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承办律师:付钦斌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审级:一审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
审判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某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某某药业(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15 年至2018年度及2017年开封某某制药有限公司、郑州某某制药有限公司重组 审计报告时,参与审计的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分所注册会计师被告人崔某 某、张某某、靳某某、郭某某、张某新严重不负责任,所引用的银行询证函 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为3,943,171,802.52元,实际银行余额合计为35,362,507.62元,两者差异金额为3,907,809,294.90元。
辩护思路及观点
一、排除参与造假嫌疑:通过多份审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供述和证言, 表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毫不知情,没有参与财务造假 行为,也未与被审计单位就造假进行通谋。
二、强调勤勉尽责:从审计准则的执行、职业怀疑的保持、获取合理增 信等方面,阐述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审计流程开展工作,做到了 勤勉尽责。
三、论证无因果关系:认为审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与客观的损害 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是被审计单位造假行为超出了审计人员的控制能力。
四、主张尽职免责:以崔某某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为依据,说明其在 职责范围内已尽职免责,且整个审计项目是多人共同完成,质量控制系统也 经过多层复核。
五、肯定跟函人员尽责:通过跟函人员的证言,证明跟函人员在函证过 程中符合审计准则,做到了勤勉尽责。
六、指出企业单方造假: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单方造假行为与审计人员 无关,企业利用银行工作漏洞造假,且未与审计人员沟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 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 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办案体会
正如古罗马法谚所云:“法律乃公正之艺术。”该案涉及全国知名药业 企业,影响重大。辩护律师通过深入剖析和辩护,围绕着被告人崔某某没有 参与财务造假行为,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虚假财务资料并不知情,在其职责 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等三个主要辩护思路开展辩护工作。有力地强调 了审计人员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与客观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出罪观 点。
经过辩护人同检察院、法院的积极沟通和有效辩护,最终将罪名成功从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更改为出具文件重大失实罪。
律师简介
付钦斌律师
付钦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河南国基律师 事务所刑事二部主任,原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首 届刑事专业律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席法律顾问。担任郑州市公安 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河南省律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立法咨询专 家,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研究 员,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郑州大学法学院 优秀实习指导老师,郑州市律协刑委会职务辩护中心副主任,河南省 律协扫黑除恶律师辩护业务指导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