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有规矩 申请不当被驳回
—— 郑州市某区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承办律师:殷仁运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审级:一审 原告:李某
被告:郑州市某区房产管理局(委托人) 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审判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7日,李某向郑州市某区房管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申请信 息公开,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区房管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 间,负责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特别申请公开区房管局负责人姓名、财产、 国籍、办公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区房管局上年度法律服务购买信息,下年度法律服务购买预算信息;执行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的相关文件。
2021年11月23日,区房管局作出《补正告知书》,告知李某申请内容的 “第四项执行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的相关文件”中“相关文件”指代不明 确,建议李某进行补充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第四项“执 行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的相关文件”申请,并于同日邮寄送达李某。李某收 到《补正告知书》后,未对其申请内容第四项所涉相关文件进行补正。
2021年12月9日,区房管局作出《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关于区房管局 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已主动公开在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关于 区房管局负责人财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关于区房管局负责人国籍信息, 我单位负责人国籍信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申请内容第三项,已主动公开 在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关于申请内容第四项,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 为放弃申请。同日,区房管局将《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邮寄送达李某。
李某不服区房管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向区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2022年3月3日,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政复 决字(2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区房管局关于李某提出“公开单 位负责人财产”申请作出的答复;维持区房管局关于李某提出“公开执行退 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的相关文件”申请作出的答复。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房管局(2021)*号 《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对李某依法公开信息;撤销区政府中政复决字 (2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二被告赔偿李某误工费、电话费、邮寄 费、差旅费各100元。
三、各方观点
(一)原告李某观点
第一、请求赔偿的数额属于象征性,为常识所支持,无需举证。
第二、区房管局无视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关于参战军人应该获得普惠 基础上的优待内容,在李某申请复议期间,以所谓劝退为名,对李某进行迫 害,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区房管局观点
区房管局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三)被告区政府观点
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应予以维持。
代理思路及观点
一、区房管局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李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并于2021年11月24日针对申请内容第四项向李某发出补正告知书,告知补正 事项、期限及后果,但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补正。2021年12月9日, 区房管局作出《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对李某申请的全部内容作出了答 复,并以邮寄方式送达了李某。区房管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已履 行法定职责,对李某的申请内容进行了及时、明确的答复。
二、对于李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第一项“职能机构设置、办公 地址、办公时间、负责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第二项中的“单位负责人 姓名、办公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和第三项中的“上年度法律服务购买信 息”等内容,区房管局已在郑州市政务公开网进行主动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区房管局在《依申 请公开信息答复书》中明确告知了李某获取前述政府信息的途径,并附有具体网址,区房管局的回复内容准确、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于李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 表第二项中的“单位负责人财产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 信息”,因此区房管局决定不公开的行为合法。
对于李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第四项“执行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 的相关文件”,该申请内容不明确,“相关文件”指向不明。根据《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区房管局在收到李某信息公开申请表7个工作日 内,以邮寄方式向李某送达了补正告知书,说明了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 补正期限,且明确告知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后果。李某逾期未提交 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依法视为放弃申请,因此,区房管局对申请内容 第四项不再予以处理的行为合法。
三、李某因不服《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向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 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中 对“上年度法律服务购买信息,下年度法律服务购买预算信息”申请作出的 答复,责令区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对其他答复作出了维持决定。
按照区政府复议决定,区房管局于2022年3月25日重新作出《依申请公开 信息答复书》,对“上年度法律服务购买信息,下年度法律服务购买预算信 息”申请作出补充答复,并于2022年3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李某送达。对于已 经主动公开的“上年度法律服务购买信息”和计划主动公开的“下年度法律 服务购买信息”,区房管局分别告知李某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并 附有具体网址。
四、李某诉请区房管局赔偿其“误工费、电话费、邮寄费、差旅费各100 元”,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 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区房 管局不存在侵犯李某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所作行政行为与李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李某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综上所述,区房管局所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内容合法,适用法 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 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 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 径; ……。”针对李某申请的信息,对于区房管局已经公开的,向李某告知 了获取方式。关于区房管局负责人的财产,该申请事项不属于区房管局在履 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关于李某申请的“公 开执行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的相关文件”,该项申请李某并未明确其要求 公开文件的具体指向,该申请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不属于区 房管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区房管局对上述申请事项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区政府作出的 维持信息公开答复的复议决定,亦应予以维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原告李某接受过高等教育,且为法律工作者,因其多次向多家政府部门 申请信息公开并提起诉讼,甚至向某厅级单位申请信息公开101次,在本地颇 具知名度,还出版过相关书籍。基于李某已深入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程序等,又具有一定 影响力,本案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性。为此,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 细致的考量,详细梳理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依据,防范原告利用法 律漏洞发起进攻,并严格审查案涉程序,涵盖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等各 个环节,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最终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答辩要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主体适格方面,明确被代理行政机关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 法定职责,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能范围和权限使其主体地位适格。
第二,在程序合法性上,要说明申请接收的时间、方式及登记处理情 况,强调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有延期需说明理由及履行告知义 务,同时指出答复方式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在事实方面,若信息不存在,需详细说明全面检索后未找到的过 程;若不属于公开职责范围,应给出具体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若涉及保密 内容,要解释保密审查过程及依法不能公开的理由;若已主动公开,需提供 公开渠道和方式。
第四,在法律依据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并注意法律依据与个案结合。
此外,若处理申请过程中有听取意见情况应说明,同时表明行政机关愿 意配合后续申诉或复议程序。
总之,在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的答辩中,要从主体、程序、事实、法律等 方面进行全面阐述,以证明行政机关答复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积极 回应公众关切,尊重法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进行。
律师简介
殷仁运律师
殷仁运,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 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治库专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负责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立 法联系点负责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目前担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主任,带领团队致力于 为政府部门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积极推动法治政府建 设,为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